时间:2020-04-18
涉及单位:芙蓉区公安分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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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被扣押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唐*华
申请事项:
1、请求返还被非法扣押的高档烟酒。
2、请求赔偿违法办案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日15时芙蓉公安分局原府后街派出所(现定王台派出所)受理了受害人肖*报案:其停放在长沙市芙蓉区南阳街长康路南侧靠一号公馆围墙边的马自达轿车内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两瓶国窖1573酒、两瓶五粮液酒被盗。17时许,两名身着便装的民警来到顺星桥13号申请人经营的顺心批发店问申请人当天是否回收了烟酒和电脑,申请人告知没有。
两民警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门店(包括申请人休息的阁楼)进行了地毯式的搜查后,一个民警坐到柜台内查看了申请人所有银行卡、存折、账簿流水,没有搜到他们要找的东西,民警命令申请人从货架上取了1条软极品芙蓉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瓶国窖1573酒、2瓶五粮液酒跟他们去派出所,一个民警给申请人做笔录,因为申请人的回答不符合他们的要求,被呵斥是狡猾、反侦察能力强,并告知“那是没有用的,你必须配合”,最后按照要求于24时做完询问笔录后回家。
2月2日8点左右申请人被通知去派出所,民警说“看在你们两口子平时老实的份上暂时不拷你、不拘你,但是你们要缴纳5000块钱破案保证金,必须配合我们抓到两个窃贼,否则你们没完”,申请人老公送5000块钱保证金到派出所后,该民警要求申请人案件没有侦破之前必须每天到宝南街手机市场按照“两个个子不高、单瘦、穿白色旅游鞋、骑一辆半新女士电动车的青年男人”的特征去寻找盗贼。万般无奈下申请人四处托关系请人“了难”后,民警修改了第二份询问笔录(没有允许我看笔录)、退还了5000块钱破案保证金;几天后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签字(扣押清单没有给申请人)。
申请人被扣押的财产系申请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不符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3、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4、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对涉案财物的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府后街派出所2012年2月2日才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2月1日扣押申请人涉案财物违反此条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对 1、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2、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3、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5、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6、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违法办案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芙蓉公安分局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因该案的两名盗窃嫌疑人至今未查获归案,故案件仍在继续侦查之中”,没有抓到窃贼怎么扣押“赃物”?且扣押申请人“赃物”与受害人被盗物品数量、品名均不相同,原府后街民警属于违法办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现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申请退还申请人被扣押商品,并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请上级领导核实情况,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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