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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峰县交警大队回复的质疑

时间:2020-03-26

涉及单位:双峰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尊敬的双峰县交警大队领导:

对您们在5月30日晚发生在国藩大道与滨园路交汇处的交通事故回复有如下疑问:

1事发当时,路虎司机刘*松肇事当时就逃逸,直到第二天肇事司机都拒不露面,交警一中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任何人说到刘*松是去娄底看生病的小孩。

2事故现场,有人冒名顶替,有刘*松亲戚当时要求私了,有人可以证明,交警队办案人员根本就不闻不问,我提供的证据一点都不予听取。

3刘*松小孩生病,娄底市中心医院没有他小孩的住院记录。我或者我委托人能否看看交警队刘*松小孩的住院记录?

4假设刘*松小孩确实生病住院,这也不是他可以肇事逃逸的理由。这个就是普通老百姓,只要凭良心就可以判断的。但居然就成了双峰县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的一个理由。

55月30日晚发生的交通事故,直到9月5号才出认定书,历时3个多月,给我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我想问问交警队领导们,这是什么原因?是不是这个案子太复杂了,或者阻力太大了?

双峰县的老百姓可以从交警大队的回复中看出我们交警队办案是带有感情色彩的。我附上回复,请我们全县父老乡亲看看

感谢网友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关心,您在涉双网上舆情1569期红网-百姓呼声《双峰县国藩大道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建议,我大队就此呼声已回复多次,现再次答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9年05月30日21时00分许,王*军(男,身份证号:4325011974022*****,户籍地:双峰县走马街镇散居户教育委员会宿舍)驾驶湘KLC125小型汽车沿双峰县永丰镇宾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永丰镇国藩路与宾园路交叉路口地段,与沿国藩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刘长松(男,身份证号:4313211969110*****,户籍地:双峰县锁石镇和合村新功村民组)驾驶的湘KB9*88小型汽车发生两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松因其儿子刘*熙生病当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急于赶去娄底,刘*松安排王*君(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092*****,联系方式:155****8997)赶来事故现场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刘*松在王君赶到事故现场后搭乘的士赶去娄底市,离开了事故现场。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王*军于2019年05月30日21时07分向我局指挥中心报警。接出警指令后,我队值班民警及时出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王*军对执勤民警进行相关情况反映,认为路虎车驾驶人刘*松在发生事故后,较短时间即离开现场情况很不正常,值得怀疑,有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并刘*松叫另一人(事后查明叫王*君)顶包,执勤民警当面询问王*君,王*君称只是代替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不是他,是刘*松。执勤民警获悉该情况后,即当场通过电脑查询,查到肇事车辆湘KB9*88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主王*琳的联系电话,并现场与王*琳取得联系。但王*琳在电话中表示对执勤民警身份表示怀疑,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刘*松始终无法电话联系上,事发当晚未能对刘*松进行酒精测试。因当日21时00分许在永丰镇蚊子山地段还发生一起逃逸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无法在事故现场长时间工作,在安全撤离了事故现场之后,赶赴了蚊子山的逃逸事故现场。

三、我队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做的工作

2019年05月31日即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我队值班民警即召集肇事双方来队进行处理。王*军和刘*松的委托人王*华在我中队事故处理办公室进行调解,刘*松方愿意将事故致损车辆湘KLC*25小型轿车送其娄底品牌4S店进行修复,但王仿军坚持要与刘长松见面后再谈具体赔偿事宜,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06月01日王仿军与刘长松方自行见面协商,双方反馈的意见是,王*军要求刘*松负责将湘KLC*25小型轿车送其娄底品牌4S店进行修复后,一次补偿车辆折旧费用四万元;刘*松方愿意负责将湘KLC*25小型轿车送其娄底品牌4S店进行修复后,一次补偿车辆折旧费用两万元。双方再次就事故的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06月03日我队分别依法对王*军和刘*松作事故询问笔录,并调取了事发时段天网监控视频,06月21日依法对刘*松(第二次)、王*君作事故询问笔录。在调查事故基本事实的同时几次组织双方调解,均因当事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和解。王仿军因所驾车辆修复未能得到刘*松方积极配合,王仿军于2019年06月25日向双峰红网发帖进行所谓的投诉。当日我队再次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并督促刘长松方积极配合,我队委派专人陪同当事双方到湘KLC*25小型轿车娄底品牌4S店协调车辆定损修复事宜,经上述工作后,当事双方就事故致损车辆湘KLC*25小型轿车的修复达成一致意见。08月底我队经集体研究作出Y(2019)02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仿军、刘长松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双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先后向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经调档审查后,于2019年09月26日认为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Y(2019)02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Y(2019)02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再次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队在收到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后,于09月29日依法对刘*松(第三次)、刘*松妻子王*琳作询问笔录。于10月10日对本次事故再次作出Y(2019)0258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法将再次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送达当事双方。

四、在事故发生后,王仿军在我队所进行的多次调解过程中曾提出的要求:

1、以湘KLC*25小型轿车购买使用时间只有半年,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修复后会严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最好刘长松能将该车辆以现金方式全额购买。

2、湘KLC*25小型轿车放到娄底相应品牌4S店修复后,要求补偿折旧费用人民币四万元。

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民警杨强、毛勃、刘翔及时认真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廉洁自律,未与事故当事双方有任何违反纪律行为,且针对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王仿军多次在红网发帖、拨打县长热线的行为及时向大队领导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尽力及时消化矛盾。但在事故过程中,侧重处理结果,未注意事故认定时效,导致事故认定时效严重超期,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谢谢您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

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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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峰县委网信办 2020-04-09 10:48:37

      感谢网友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关心,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上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就此答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9年5月30日21时00分许,王*军(男,身份证号:43250119740*******1,户籍地:双峰县走马街镇散居户教育委员会宿舍)驾驶湘KLC125小型汽车沿双峰县永丰镇宾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永丰镇国藩路与宾园路交叉路口地段,与沿国藩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刘*松(男,身份证号:431321196911******X,户籍地:双峰县锁石镇和合村新功村民组)驾驶的湘KB9888小型汽车发生两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松因其妻子王*怀孕在身,其儿子刘*熙生病当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急于赶去娄底陪护,刘*松安排王*(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0*******4,联系方式:155809***97)赶来事故现场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刘*松在王*赶到事故现场后搭乘的士赶去娄底市,离开了事故现场。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王*军于2019年5月30日 21时07分向我局指挥中心报警。接出警指令后,我队值班民警及时出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王*军对执勤民警进行相关情况反映,认为路虎车驾驶人刘*松在发生事故后,较短时间即离开现场情况很不正常,值得怀疑,有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并刘*松叫另一人(事后查明叫王*)顶包,执勤民警当面询问王*,王*称只是代替刘*松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不是他,是刘*松。执勤民警获悉该情况后,即当场通过电脑查询,查到肇事车辆湘KB9888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主王*的联系电话,并现场与王*取得联系。但王*在电话中表示对执勤民警身份表示怀疑,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刘*松始终无法电话联系上,事发当晚未能对刘*松进行酒精测试。因当日21时00分许在永丰镇蚊子山地段还发生一起逃逸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无法在事故现场长时间工作,在安全撤离了事故现场之后,赶赴了蚊子山的逃逸事故现场。

      三、在事故发生后,王*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曾提出的要求

      1、以湘KLC125小型轿车购买使用时间只有半年,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修复后会严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最好刘*松能将该车辆以现金方式全额购买。

      2、湘KLC125小型轿车放到娄底相应品牌4S店修复后,要求另补偿折旧费用人民币四万元。

      3、要求交警队认定刘*松酒驾。

      4、要求交警队认定刘*松交通逃逸。

      四、我队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做的工作

      1、2019年5月31日即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我队值班民警即召集肇事双方来队进行处理。王*军和刘*松的委托人王*华在我中队事故处理办公室进行调解,刘*松方愿意将事故致损车辆湘KLC125小型轿车送其娄底品牌4S店进行修复,但王*仿军坚持要与刘*松见面后再谈具体赔偿事宜,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6月1日王*军与刘*松方自行见面协商,双方反馈的意见是,王*军要求刘*松负责将湘KLC125小型轿车送其娄底品牌4S店进行修复后,一次补偿车辆折旧费用四万元;刘*松方愿意负责将湘KLC125小型轿车送其娄底品牌4S店进行修复后,一次补偿车辆折旧费用两万元。双方再次就事故的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日,王*军向县长热线12345投诉交警一中队不作为,包庇刘*松。6月3日我队分别依法对王*军和刘*松作事故询问笔录,并调取了事发时段天网监控, 排除了王*军提出的冒名顶替疑问。之后,王*军多次通过他人向办案民警和单位施加压力,扬言不达到他的目的就要去网上发贴和上访。秉着息访息诉的原则我中队在调查事故基本事实的同时,几次组织王*军及刘*松的代理人进行调解,但均因王*军的要求过高,当事双方意见未能达成和解。在此期间,一中队多次催促外出的刘*松回双峰再次接受调查。6月20日,刘*松从外地回到双峰。6月21,一中队依法对刘*松(第二次)、王*作事故询问笔录。刘*松再次向办案民警提出愿意给王*军把受损车辆修理好,并作出一定补偿。但不接受王*军过高的要求。在第二次询问刘*松时,刘*松提供了新的证据。一中队针对刘*松提供的新证据继续开展调查。2019年6月22日王*军又发帖进行所谓的投诉。一中队再次和当事双方进行沟通,但效果不大。2019年6月25日,一中队再次组织双方协调并达成一致由一中队派专人陪同当事双方到湘KLC125小型轿车娄底品牌4S店协调车辆定损修复事宜。经上述工作后,当事双方就事故致损车辆湘KLC125小型轿车的修复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6月27日,王*军和刘*松的委托人王*一起将受损车辆送到娄底品牌4S店进行定损修理。2019年7月下旬,车辆在4S店维修好,后由刘*松方去4S店将维修款42800元全部付清。8月底我队经集体研究作出Y(2019)02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军、刘*松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双方王*军和刘*松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先后向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经调档审查后,于2019年9月26日认为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Y(2019)02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法定时效规定程序违法),撤销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Y(2019)02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令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再次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娄底市交警支队对我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条文及实体方面未提出异议。我队在收到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后,于9月29日依法对刘*松(第三次)、刘*松妻子王*作询问笔录。于10月10日对本次事故再次作出Y(2019)0258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军、刘*松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依法将再次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送达当事双方。之后,王*军多次在网上发帖和多部门进行投诉。

      2、针对王*军举报的刘*松涉嫌酒驾的问题,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刘*松已离开事故现场,执勤民警获悉该情况后,即当场通过电脑查询,查到肇事车辆湘KB9888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主王*的联系电话,并现场与王*取得联系。但王*在电话中表示对执勤民警身份表示怀疑,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刘*松始终无法电话联系上,故事发当晚未能对刘*松进行酒精测试,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松酒驾。

      3、针对王*军提出的认定刘*松逃逸的问题,经调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松因其妻子王*孕在身,其儿子刘*熙生病当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急于赶去娄底陪护,刘*松安排王*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刘*松在王*赶到事故现场后搭乘的士赶去娄底市,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办案民警对刘*松、王*等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刘*熙在娄底市中心医院的急诊记录等。经中队和大队研究认为刘*松符合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依法不认定为逃逸。此认定书通过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议也得到支持。

      4、针对王*军提出的要刘*松将该车辆以现金方式全额购买,及补偿四万元的问题我中队组织双方进行过多次的协商,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我中队告知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

      在本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一中队多次向大队进行汇报,大队也多次组织人员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研究也获得大队的支持与肯定。

      五、目前该案情况

      2020年1月7日,刘*松就该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1321民初103号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书对我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依据的法律予以肯定;对王*军及两保险公司提出的刘*松交通逃逸、酒驾等主张未予采纳,判决两保险公司赔付刘长松损失。

      六、在此事故中是否存在民警违法违规问题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民警杨*、毛*、刘*及时认真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廉洁自律,未与事故当事双方有任何违反纪律行为,且针对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王*军多次在网上发帖、拨打县长热线的行为及时向大队领导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尽力及时消化矛盾。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王*军多次出尔反尔,且多次提出过份要求。导致办案民警过分侧重处理结果,一味想息诉息访,重实体轻程序,导致事故认定时效超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吸取教训严格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谢谢您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


      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4月1日

      双峰县委网信办 2020-03-27 11:07:50

      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已转有关部门核处,如有相关情况将及时反馈,谢谢。

      双峰县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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