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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格依法就吊销驾照C1/E

时间:2020-02-20

涉及单位:新邵交通警察一中队、新邵车管所、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2018年6月19日,本人骑摩托车经过新邵金三角时,刚好新邵一中队在查车,经查摩托车超过三年未年检,已达报废标准!后来我问开罚单交警何某怎么处罚时,他说罚款550元,扣一分!可当我到新邵车管所询问是吊销驾照,二年后重考,罚款550元!我在七月二日到新邵车管所处理,当时工作人员说这事这里处理不了,要上报邵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收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要我回家等通知!七月五接到车管所通知,要我在十五日内处理!我七月十八日到新邵车管所处理,这时才让我补签了一张是否要陈述、申辩和公证的单子后才将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的处罚单给我,并说这里罚款交不了,要去邵阳市交警大队才能交!七月二十日我到北塔区交警大队交了罚款!后来经过详细了解,感觉新邵一中队、新邵车管所和邵阳市交警支队所做的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随后我在八月份就向邵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后维持!在十一月份又向双清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还维持,在二零一九年三月份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七月底审理还维持!本来本人想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可由于下半年工作比较忙,耽误了申诉时间!目前虽然已成事实,但我心里还是很不服气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开罚单时我问交警何某,他为什么不如实回答!2.我在新邵车管所处理违法时,为什么不告知我可申辩,陈述!而是在事后补签!3.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为什么在没有本人签字的可申辩,陈述的单子,就直接给我开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四十一、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矛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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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03-06 15:06:35

      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组:
      贵网站于2020年2月20日刊登的名为“没有严格依法就吊销驾照C1/E”的帖文已阅悉。我大队领导十分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现针对帖文中有关问题和疑惑做出如下回复:
      一、 肖坤杏的基本情况及其交通违法情况:
      肖坤杏,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马落桥村8组21号。
      2018年6月19日10时31分,肖坤杏驾驶湘E3G270牌照的摩托车在新邵县酿溪镇金三角环形路口时被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因该车涉嫌报废,且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执勤民警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430522300032873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湘E3G270摩托车扣留。后经新邵交警大队查明:湘E3G270摩托车出厂日期是2008年7月5日,检验有效期是截止2010年8月12日。机动车状态是“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
      2018年7月18日,新邵交警大队持肖坤杏的交通违法案卷到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吊销审批手续,当日,邵阳市交警支队作出了湘公决字【2018】第430500-29000416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肖坤杏的C1E驾驶证。
      二、 肖坤杏就公安交警対其交通违法进行处罚的维权情况:
      1、2018年8月27日,肖坤杏对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经过复议,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了邵公复决字(2018)00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2、2019年1月21日,肖坤杏对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双清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0日,双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下达了2019湘0502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邵阳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对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表示支持。
      3、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下达后,肖坤杏不服,2019年6月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2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5行终18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上诉人有书面告知,上诉人对告知内容不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肖坤杏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肖坤杏信访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

      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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