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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常德市政法委何英平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13-12-11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市本级

尊敬何英平书记您好!

近日,草民通过某些不愿透露身份的政法委干部,才了解到,当初是您对草民在网上举报武陵区法院 ,审监庭朱文菊法官违纪违法事件的高度重视,并要求由市政法委监查室牵头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的调查,对此草民表示万分感谢。

但常德的司法腐败,官员的臭不要脸,远远超出了您的想象。在您批示“严办”后,所谓的“联合调查组”层层腐败,互相包庇,歪曲事实,甚至将草民提供的法官腐败证据,肆意串改、隐匿。歪曲我的控告事实,欺下瞒上。反诬陷草民举报不实,对你进行糊弄。

近日我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终于看到了见不得光的,所谓“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我才知道湖南常德的司法腐败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的原因。

经您批示成立的,所谓 “联合调查”,从一开始就敷衍搪塞。以常德市中级法院为主(市、区政法委各一人)的四人调查组,在所谓“调查”的当天早上8点多钟,中级法院监查室吴法官就电话通知我们去法院,当我们如约赶到法院后,足足等了两个小时无人接见,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们是什么事,无奈我只得离开。当吴法官中午11点半,再次来电话时,我已快到家了,因路途遥远已无法在下班前赶到法院,事后我才知道这就是联合调查组“所谓调查”。

“调查组”不仅阳奉阴违、欺下瞒上、愚弄草民,即使经查证草民举报事实确实存在,仍然仗势欺人地认定草民举报不实,以各种荒唐的借口为朱文菊推卸责任。为掩盖事实真相,拒绝对草民的控告给予回复。草民多次要求查看“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均遭到无理拒绝。两级法院及政法委,神神秘秘、遮遮掩掩,宣称是内部文件——“见不得人!”互相推诿扯皮。

经草民6六个月的不断申诉与“追讨”后,市中级法院监查室,才给草民一份常德武陵区法院坚称是根据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作出的《回复》,面对这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自相矛盾的荒唐《回复》,常德市、武陵区两级法院拒绝按照《法官行为规范》中对涉诉信访的基本要求做出相关解释。中级法院监查室负责人甚至态度恶劣地威胁草民说;“这回复你要不要?”。草民身为举报人和当事人竟被调查组与法院监查部门无理剥夺了话语权。

因此,草民只能以此方式,向您陈诉事件的事实真相,及草民对武陵区法院坚称是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作出的、武陵区法院无权更改的《回复》以及“联合调查组”见不得人的《调查报告》。提出以下质疑;

一、联合调查组认为;朱文菊法官“非法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一事不实。属于故意颠倒是非。

1、草民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向各部门的举报材料中所控告的都是“朱文菊法官违反规定,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办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五条禁令》中的第三条,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并且,经联合调查组核查“朱文菊在接受审监庭分配的案件后,将本不该由审监庭审理的案件,错误地进行了审理,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详见本回复3)”就已明确认定了草民控告属实。调查组竟颠倒是非,强词夺理认定草民控告不实,又以朱文菊“不存在非法受理不应受理受理案件的情形”为其推卸责任,究竟是在打谁的嘴巴?

2、当我对朱文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后,武陵区法院审监庭为掩盖事实真相曾对我们说,审监庭会与刑庭协商,按照朱文菊所发的传票开庭,被刑庭拒绝。刑庭法官对我们讲:“我刑庭审的案子,审监庭凭什么替我发传票?”由此可见,朱文菊法官非法插手他人案件,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调查组认为;“赵维爱反映朱文菊以非法手段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通风报信一事不实”理由荒唐。

1、常德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为“常立刑终字1号”。经联合调查组核查,武陵区法院审监庭分配给朱文菊审理的也是“武刑重立字1号”,足以说明本案并未立案,仅仅还只在审查立案阶段,而朱文菊却私自将案件改为“武刑重1号”,变更自己的审理权限,并且还以下发传票为由,通知被告前来复印卷宗材料,就充分证明了朱文菊法官以非法手段向被告通风报信的事实。

2、朱文菊“接受审判监督庭分配的(2012)武刑重立字第1号案件”(见回复3)已明确说明朱文菊只能就案件能否立案进行重审。联合调查组竟认为朱文菊私自将案件改为“武刑重1号”“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属依法履职行为,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请问调查组,朱文菊法官对他人审理的案件,私自制做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是依哪条法律履职?案件还未立案,就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下发“传票”,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朱文菊法官和联合调查组又是依照的哪个国家、哪个朝代的“必经程序”审理案件?只要常德法院、及政法委“联合调查组”的“高材生们”能够拿出法律依据,草民愿意坐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送达传票的前提是指对案件审查后,法院认为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决定立案开庭审判的案件。以中级法院为主的联合调查组作为常德的司法监查部门,竟连审理案件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搞不清楚,由此可见,长期以来常德法院的司法腐败与混乱到底多严重!!!

3、联合调查组,以草民母子带朱文菊去向被告送达传票,认定朱文菊“以非法手段通风报信”不实,理由更唐;朱文菊在我儿告知传票有问题后,坚持以案件实体归她审理为由,骗我们带她去向被告送传票,对于这来之不易(从起诉至拿到传票已历时一年多)的开庭审理草民怎敢说不。况且,这份至今都不开庭的开庭传票,联合调查组仍然认定“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为真实的法律文书,盖有武陵区法院的院印,不存在伪造诉讼公文的问题”。当时,草民又怎么知道这盖有法院院印的开庭传票,其作用仅限于给被告人通风报信和让无关人员来复印卷宗材料?而且,朱文菊与被告妻子一见面就要我们回避,然后把门关闭,对里面发生的事我们毫不知情。在整个送达过程中,朱文菊只是利用我们送她到被告家和支付往返的交通费用。调查组竟以此为借口为她朱文菊卸责任,简直荒唐可笑。这借口到底有多“雷人”?

三、调查组认为;“朱文菊法官不存在伪造诉讼文书的问题,而是文书制作不规范、审查不仔细。”理由牵强、严重缺乏依据。

1、调查组“经核查”确认“朱文菊接受审判监督庭分配的案件为(2012)武刑重立字第1号”,证明了其与朱文菊伪造的“武刑重1号”是两个性质相差甚远案件,如果朱文菊连最基本的案号都看不懂,她究竟是怎么混进常德司法部门并被任命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的?让朱文菊当法官的“背后领导”是她什么人?

就算朱文菊法官愚蠢到连案号都看不懂,她又凭什么要私自篡改审监庭分配给她的案件案号,还制作成传票等诉讼文书?所以这绝不仅仅是调查组认定的“未仔细审查”的问题。

2、当我收到朱文菊的传票后,我儿子就已经注意到朱文菊所发传票案号与中级法院重审裁定的案号有出入,并且电话将此情况向朱文菊反映提醒,朱文菊接到电话后为什么不仔细审查,还态度极其恶劣的说:“你又不懂,你现在不要和我讲这么多,有什么意见开庭的时候再讲…”蹊跷的是,当朱文菊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通风报信,让无关人员复印卷宗材料后,第二天突然“神奇般”地“清醒”过来,才称是她看错了,案件实体不归她审,应当由刑庭审。对于朱文菊如此反常的现象,调查组仅认为朱文菊只是“未进行仔细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3、联合调查组认定“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为真实有效的。”其理由竟然是“上面有武陵区法院的院印”,如此弱智的认定,绝对堪称经典!如果没院印,朱文菊又怎么是伪造传票?如果没有法院院印我们又怎么会上当?若真如联合调查组认定的“朱文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真实有效”,那么,在传票上通知的时间、地点,法院凭什么剥夺我的诉讼权,拒绝我开庭?更雷人的是,此时此地另一个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持有朱文菊签发并盖有法院院印的开庭传票前来开庭。难道奇葩法官朱文菊还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开庭审理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

四、调查组认为;“赵维爱反映朱文菊非法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及证人隐私一事不实。”充分暴露了中级法院自身的日常审判工作混乱、保密意识淡薄。

1、联合调查组认为“王子见与卢定初律师到武陵区法院,在朱文菊的许可陪同下,在该院 打字复印室复印了刑事自诉状及自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纯属无稽之谈。理由;一、2012年11月22日朱文菊通知我们案件实体不该她审后,我气愤地质问她;“既然案件不该你审你凭么得给他们复印俺的东西 ,还让他们个人去复印,如果他们把里面的证据拿两张出来怎么办?”朱文菊当时拿起案件卷宗十分肯定的对我说“不可能,我这都是装订成册的”并未说是她陪同复印的。理由二、既然朱文菊(仅有一份我向法院信访办提交的没有落款的自诉状)没有自诉状给被告人,她为什么不去立案庭查问,却要让无关人员私下复印?即使是朱文菊法官真的不懂案件受理的必经程序,也没必要在她要求我们送来自诉状后,还让王与卢复印。有哪条法律规定诉状由被告自己复印?如果两级法院对案件受理必经程序都不懂,就不难想象常德的司法混乱到何等地步。理由三、我们连自诉状都未提交,又哪来的提交证据?案件处于审查立案阶段,还未决定立案前就让无关人员复印“证据”,是哪条法律允许的?自诉人提交给法院审查立案的材料,及上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建议,调查组坚持认为是“证据”,那么,请问调查组;案件没受理,草民向谁提交“证据”?朱文菊有没有草民提交证据的收据?她哪来的卷宗材料正卷与副卷?联合调查组“查证”朱文菊只是让人复印“自诉状”与“证据”,依据在哪里?

2、联合调查组认为,朱文菊法官给没有权限的律师复印了案件材料,只是“审查不到位”“误认为其律师有委托手续”,对于朱文菊当时的心里状态,调查组是怎么查证到的?依据在哪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才通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案件仅仅在审查立案阶段还未决定受理,朱文菊法官就将案情通知被告是依照哪条法律履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朱文菊当天上午11点45左右从被告人家里出来后,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告人在长沙,下午被告人也未到场。朱文菊法官为什么不等被告出现,非要迫不急待地于当天让王与卢复印案件卷宗材料?然后才突然审查到位?调查组以卢定初律师曾当过被告之妻王子见的代理人,认定朱文菊只是“错误地认为被告人与卢定初有委托辩护关系”。奇怪的是,在我与王子见的民事官司中我儿还是我本人的代理人,朱文菊为什么不“错误地认为”我儿有委托代理关系,竟以“你没有授权委托书”拒绝我儿代我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朱文菊对待当事人有如此反差态度?对于朱文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与律师进行不当交往、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联合调查组仅认为是“审查不到位,错误地认为……”证据何在?如果“错误地认为”就不算泄密,是不是“错误地认为”别人要杀你,你就可以杀人,而且,杀人罪名不成立?难道常德的法官都是以个人主观“认为”为依据办案吗?

3、更荒唐的是,当我们询问朱文菊法官给谁复印了卷宗材料时,朱文菊法官曾亲口对我们宣称“我又不认识他,你不是认识他吗?”朱文菊的“雷人”回答,让举报人简直哭笑不得。并且朱文菊不止一次讲这样的话,就连面对武陵区法院纪检监察室谢主任的询问时,朱文菊也都同样是用这个荒唐理由来回答。(对此本人有相关录音可以提供)。朱文菊法官自己都不敢承认认识复印卷宗材料之人,那么,联合调查组又是以什么为依据,认定朱文菊法官认识卢定初律师,并且还知道他“曾做过王子见的代理人”,让其复印材料只是“误认为其有委托关系”?

4、更离奇的是,此前中级法院监查室以联合调查组名义向常德市第五纪工委提交对朱文菊调查处理的回复中,认定卢定初曾当过被告赵维高的代理人,如今,武陵区法院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认定“卢定初律师原系王子见与赵维爱名誉侵权案件的代理人”,不知以常德市中级法院为主的联合调查组如此反复无常的查证结果是怎么来的?依据在哪里?

据本人手中具有权威性的证据(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此前的代理人并非卢定初,被告之妻的代理人也不叫卢定初。调查组认为朱文菊只是“审查不到位”,那么,朱文菊究竟审查了什么?委托书?身份证?律师证?判决书?以中级法院为主的所谓“联合调查组”至今连此人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把卢进初当成卢定初,竟在《结论》中恬不知耻地宣称“经查证:卢定初律师系王子见与赵维爱名誉侵权案件的代理人”,联合调查组究竟是“经查证”还是“据朱文菊本人说”不言而喻。就算卢定初曾当过被告妻子的代理人,与本案又有什么关联性?哪条法律规定,一份个人委托书能无权限、无限期的全家通用???

5、在朱文菊非法泄露案卷材料及所有当事人、证人信息后,导致当事人频频收到骚扰电话和诈骗短信,被告妻子多次纠缠、哄骗恐吓相关证人,并通过各种手段制造伪证。严重扰乱了司法公正及相关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其相关短信、录音录像,本草民早已向常德市中级法院监查室吴法官,及陈主任提交,中级法院却对此绝口不提,是何用意?

五,调查组恶意隐瞒朱文菊法官非法泄露常德市检察院对武陵区法院出具的对本案处理的建议书一事。涉嫌恶意枉法包庇!

朱文菊非法泄露给无关人员的卷宗材料,远不止“证据”,甚至,常德市检察院就案件处理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下发的《建议书》也被一并泄露出去(对此有本人也有相关录音录像资料为证)。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 “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朱文菊非法将此《建议书》泄露给被告目的是什么?并且,在此份《建议书》被非法泄露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妻子,为此多次骚扰纠缠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有相关人员的录音为证)严重扰乱检察机关正常秩序,当草民要求向中级法院纪检调查人员吴法官,提供这段重要录音资料时,蹊跷的是,中级法院纪检吴法官回答“不需要”并欺骗我,说她们会去检察院进行调查。

常德市中级法院的吴法官,在此我要提醒你,你那天与我的通话记录,我都有录音。如果你否认,我可以与你当面对质!你敢吗?如今常德市中级法院“联合调查组”对此事绝口不提,这究竟是联合调查还是联合包庇?

六、“联合调查组”歪曲事实,公然隐匿证据,篡改调查笔录!包庇腐败!

在这份“联合调查组”不敢见光的“调查报告”中,居然公然篡改事实。反污蔑我举报不实。以认定谢闻超过法定期限九个月,才下案件不受理的裁定的事实不存在,简直无耻之极,臭不要脸。

当草民拿到案件不受理的裁定后,对于谢闻庭长的问题我本不再追究,谁知我的宽容被法官们当成软弱好欺,如不是草民的合法权益又遭到武陵区法院的朱文菊法官践踏。我绝不会再提。如今“联合调查组”更歪曲事实、对草民进行污蔑,因此,草民必须澄清事实真相。

2011年9月中旬我第一次向武陵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庭伍庭长要我去找刑庭庭长谢闻,谢闻当时态度较好,经过几番交涉后便收下了我的诉状及诉讼材料。草民清楚的记得当时谢闻还对我说;“主管院长已去北京学习,等她回来了我们研究后再答复你”。一个月后我找到谢闻,他以在法院之前作出的两个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冲突太大(此事是常德司法腐败另一经典),他们不好认定为由,将诉状和材料全退还给我,并拒绝书面出具不受理的理由。此后,我就民事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四处申诉(人大、检察院、政法委、中级法院都留下上访记录)。

直到2012年6月1日才拿到案件不受理书面通知,6月30日拿到不受理的裁定。草民向立案庭提交的自诉状完全能证明我起诉的时间,及最后立案提交诉状的时间。

而武陵区法院为了歪曲事实,隐匿真相。居然无耻到,将草民提交给立案庭的起诉书,与草民提交的上访材料中,没有日期和落款的起诉书进行调包更换。然后歪曲事实,宣称是草民的诉状没有时间和落款,才不受理。

请问调查组,在你们这些当官的眼里,老百姓就如此地愚蠢吗?为什么武陵区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理由,不是《自诉状》没有时间落款?调查组如今却在这里,互相勾结、胡编乱造,恶意中伤控告人。

尊敬地何英平书记,“联合调查组”居然企图以如此白痴的手段愚弄您、以及上级部门。把您当傻子,把百姓当“凯子”。常德的司法腐败简直是无可救药!

而且,在调查之初,我儿就多次明确的表达了,第一次起诉日期是2011年9月,“联合调查组”居然在报告中故意歪曲事实,宣称,草民说的记不清楚了(调查组从未与草民见过面)。而且,我儿子还向中级法院调查的吴法官、陈主任提供了相关上访登记信息地拍照证据,其中就有一份是2012年3月份的上访记录,这就充分证明了草民向法院起诉时间,绝对在2012年3月之前。而且,民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上访,去过哪些地方,所有部门都有记录。特别是武陵区法院的钟欣吾院长,我什么时候开始找的你上访,你自己一清二楚!!“联合调查组”为什么不对此调查?却臭不要脸地歪曲事实,对草民进行污蔑!

联合调查组所谓的“调查”根本就是一场互相勾结,掩盖丑陋真相,糊弄您和上级部门的把戏。如果草民真的举报不实,为什么他们不敢在网上,当着全体网民公开回复,连“调查报告”都要遮遮掩掩,不敢见光???

调查组及常德市、武陵区两级法院,阳奉阴违、恶心丑陋的嘴脸,不仅不能使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却让草民看到了民不及官威,理不及权贵的事实。以常德中级法院为主的联合调查组歪曲事实、混淆是非、作风霸道、尽管已查证朱文菊法官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仍强词夺理地诬蔑草民控告不实,无耻地认为朱文菊法官是“依法履职”。对朱文菊法官的问题不予定性,千方百计地以各种荒唐的借口为朱文菊推卸责任。无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五个严禁”及《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朱文菊违纪违法行为仅以一个不痛不痒的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是区法院忽悠草民的)敷衍了事,根本不能以儆效尤。严重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调查处理不是法律运行,而是实力挑战。正是由于常德市中级法院纪律监督室等监管部门自身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官的腐败问题放任自流,包庇、纵容才导致武陵区法院司法混乱、法官目无法纪、仗势欺人、为所欲为、并肆无忌惮宣称“你不服去找我们领导啊!…”,“你有本事去找上面告我啊!…”

在常德市,由于法官违纪违法无需代价,导致在本案实体审理过程中的法官,尤其是二审法官甚至公然勾结律师、篡改证人证词、干扰证人作证。

尊敬地何英平书记;本人一介草民,不知道常德市司法腐败的水有多深,关系有多复杂,甚至不知道这封信你是否看得到,但草民仍心存侥幸,希望再次得到您关注,让职能部门还草民《宪法》赋予的申诉权。

既然连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常德法院和监查部门的强权下都是那么微不足道,可由法官肆意践踏。草民再也不敢奢求公平正义、依法处理。既然以中级法院为主的“联合调查组”要仗势欺人,在事实面前还要认定草民控告不实,那么,就请法院及纪检监查部门为挽回你们早已荡然无存的公信力,确保法官至高无上的权威,追究草民诬告的法律责任。若草民控告确实属实,也可以不依法处理,反正草民的胳膊拧不过法官强权的大腿。

草民赵维爱

常德市贾家湖社区 电话: 0736—7177965

2013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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