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4-07-08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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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交警如此执法,依法治国岂非空谈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我与女友开车回湘阴过节(女友家住湘阴县太付路航务管理所内)。十一时许当车行至快到家门口时,我便提前减速打右转向灯,向右转弯准备进入院内。当车前轮进入非机动车道时,突然听到后面有很大的轰鸣声。我连忙踩刹车,将车停住。此时从后面飞驰而来的的摩托车撞上了我的车右前门及右前叶子板。摩托车司机当时飞了出去摔到地上。见此情况,我连忙将车停稳下车查看了现场的情况(只见一辆破旧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伤者脚穿拖鞋、口吃槟榔)。并将伤者扶住,及时的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0来后由女友家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一千三百元的医药费用。而110在接到报案电话后,接近三十分钟才赶到事故现场。作了现场堪查,然后将车扣留。
两日后,交警通知我前去作询问笔录。下午到了交警办公室,一位姓唐的警官(案件主要负责处理人)便对我讲:“六塘人不好惹”并给我做工作:“张师付,你要像与你同天发生交通事故的长沙师付学习,他出事后不仅主动包揽了全部责任,并且赔偿了对方两千元钱,对方对赔偿数目不太满意,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当中。”我就先垫付医药费用在将来责任划分时的返还问题提问时,得到的答复竟然是:“我们不会让你吃亏的。”还有甚者讲:“你反正投了全保的,搞这么认真干嘛。”最令人气愤的是,当我和伤者家属发生争执,伤者家属对我进行围攻时现场竟无一名交警制止。第二天责任认定下了,我竟然负主要责任。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而第三十八条内容是什么呢?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属于明显的使用法律条文不正确。而对方违反的仅仅是五十一条:没有佩带头盔。
试问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由一名无证的人驾驶,并脚穿拖鞋,口吃槟榔,在面临前方车辆右转弯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紧急措施,反而加快速度从非机动车道加速超车。谁应当负主要责任?
作为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身为国家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执法。竞然讲出:“六塘人不好惹。张师付,你要像与你同天发生交通事故的长沙师付学习,他出事后不仅主动包揽了全部责任,并且赔偿了对方两千元钱,对方对赔偿数目不太满意,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当中。我们不会让你吃亏的。你反正投了全保的,搞这么认真干嘛。”等言行。试问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何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从何谈起?交警为什么敢做出如此错误的责任认定,原因何在:就是因为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行政复议程序,目前法院 没有这方面的补充规定,不能直接认定责任。最多只能认定交警使用法律条文不当,撤消责任认定。最后还得由他们做出处理。这明显属于钻法律空子,无视国家法律尊严,搞地方保护主义。认为小车是投了保的,钱由保险公司出,变相的帮助当事人侵占国家财产。正是因为有了交警的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更加宠信地方老百姓,导致地方上车辆事故发生频繁(以碰碰胡为主)。我始终认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应当保护国家财产,不应该让他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我现在已向湘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我真诚的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媒体的支持,为这个社会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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