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谁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后致长沙市维多利购物中心的公开信
长沙市维多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我是2F(A53)、2F(A66)、3F(B089)、4F(B052)的自营业主,自2005年1月与贵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全额一次性付款)后贵公司即置我于不顾,在公司方作出重大人事变动以及公司对营销企划、经营模式、更改商铺结构等事项,从未与我用电话、书面形式事先主动联系或沟通。
2006年春节前夕,在未事先告知征得我的同意擅自将我所购买的2F(A53)、2F(A66)商铺出租给其他商户经营数月从中获取不正当利润归己。
*请问贵公司对此可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如何解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贵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及双方违约若干款项,2006年9月30日前应下发业主所购买商铺的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未予兑现。(事后从媒体http://www.justnews.cn/showarticle1.asp?id=3755得知“他人房产卖给业主”)
2007年7月2日上午,我电话给贵公司了解关于产权证办理情况,从电话交谈过程中得知原分割的独立小户型商铺结构已全部拆除,也就意味着我所购买的商铺已不复存在。贵公司擅自更改原房屋设计结构(我从未得到该动作的电话、书面文字通知)。
*请问贵公司对又一次可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如何解释?
2007年7月3日上午,贵公司电话通知我必须于2007年7月6日上午之前到贵公司“面签”。对于外地业主,不是想走就可以走那么随意,手头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在没有事先告知不明事由且又时间仓促的前提下,很难理解和接受贵公司的这一行为。
在我签定商铺购买合同时,所有手续一并齐全且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作为业主方的我只需等待产权证的下发,何来“面签”之谈?然此匆匆举措实在另我百思不得其解。
*请问贵公司再次对此可作为而不作为行为作如何解释?
于情于理于法,贵公司对所有因此产生的后果及严重性置法律于不顾吗?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