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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东安运管所所长公众场所殴打妇女”

时间:2012-08-16 12:0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776

 关于“东安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在公众场所殴打妇女”的信访件回复

  周云:

  你好!你于2012年8月15日向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反映的“关于东安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在公众场所殴打妇女”信访件已经转交我局处理。接转来信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即批示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周小红的基本情况

  周小红,女,汉,1977年7月16日,系东安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家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瓦厂巷武装部(15)联系方式15807489805,丈夫欧海鹏(零陵公安分局民警,联系方式13973481802)

  2、当事人唐海艳的基本情况

  唐海艳,女,汉,1974年6月27日,家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如意山庄,系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四组,联系方式18074625227。

  3、被举报人王康龙的基本情况

  王康龙(唐海艳的丈夫),男,汉族,中共党员,1966年10月18日出生,198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县老干局、县组织部工作,2003年9月调入东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任所长至今,负责交通运输管理所全盘工作,家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如意山庄,联系方式18907464633。

  二、简要案情及派出所处理情况

  2012年5月3日城关派出所对“唐海艳殴打他人案件”进行了受理和侦查处理。

  1、唐海艳殴打儿童并与周小红打架情况。2012年5月3日晚上7时40分许,唐海艳的儿子王浩诚(5岁)与周小红的儿子欧润东(4岁)玩耍时发生矛盾。周小红自称看到唐海艳扬手打了欧涧东的小脸(有数名目击群众证实欧润东脸上有轻微红肿的指印),便跑过去进行阻止,唐转身与周扭打起来,被附近跳舞锻炼身体的群众及时发现并劝止。后来,唐海艳、周小红双方均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讲述了打架的事情。

  2、唐海艳二次殴打他人情况。王康龙接到妻子唐海艳的电话时正陪同领导在外吃晚饭。约20分钟后,王乘坐本单位司机陈勇宏驾驶的“中国运政”车辆(虽有证言表明车上载有不止2人,但王康龙、陈勇宏矢口否认还有其他人员同行)回到如意山庄家中。唐海艳向丈夫及其同事诉说打架经过的时候,自称自己的项链掉了,要大家帮助到案发现场去找项链。于是,唐海艳走在前面引路,王康龙等人跟在后面,直达如意山庄小卖部门前。唐海艳见周小红抱着孩子坐在凳子上与人闲谈,唐就又冲上前,从侧后方揪住周小红的头发,将周拉倒在地并进行殴打,双方再次扭打在地。跟随唐海艳到场的数名男子,拦住当场劝架的群众,并有一人讲:“不要(准)劝,让她们女的打!”,但仍有群众上前将双方及时劝开。唐海艳再次殴打他人时,王康龙在场,但没有参与打架。在场群众证实:没有看到任何男的动手殴打周小红。另外,周小红、唐海艳双方各有伤势:周小红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建议其医药费4000元左右,鉴定费除外;唐海艳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建议其医药费在3000元左右,鉴定费除外。

  3、依法处理情况。城关派出所通过调查证实:该案因小孩子在一起玩耍发生矛盾,一方家长唐海艳不冷静动手殴打对方孩子激化矛盾,引起双方母亲扭打。更不应该的是唐海艳仗势再次殴打他人。为此,城关派出所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虽然,唐海艳方承认自己打人错误,同意调解并赔偿对方医药费,但周小红一方坚持不同意调解处理。6月4日东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唐海艳作出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已按程序执行。

  三、东安县公安局纪委复核案件情况

  东安县公安局纪委邀请零陵公安分局派人监督复核唐海艳“5.3”殴打他人案件。但零陵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及其信访民警欧海鹏本人表示:不参与案件复核,相信东安县公安局的复核结果。县公安局纪委根据当事人周小红的信访诉求(经核实:该信访件系周小红的丈夫欧海鹏书写并投诉)和本人意见,对城关派出所办理的唐海艳“5.3”殴打他人案件全面进行了复核,并针对信访人的不同意见做了重点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周小红信访件反映“...王康龙的司机陈勇宏将我(周小红)推倒在地”失实;“他们(男人)将我和对方(唐海艳)围在中间,不准人劝架,并用脚踢我、绊我”。其中,“不准人劝架”基本属实,“用脚踢我、绊我”无证据支持。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在如意山庄小卖部门前,周小红抱着小孩坐在凳子上,唐海艳冲上去,从侧后方揪住周小红的头发,将周拖倒在地,后双方扭打翻滚。当在场群众进行劝解时,有一男子讲“不要(准)劝,让她们女的打!”,但没有看到男的殴打妇女。因现场无人认识那个讲狠话的男子,王康龙等人陈述并不认识其人。所以没能查清其身份。

  2、“王康龙驾驶本单位公车,车上坐有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属实。

  3、东安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唐海艳裁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适用法律准确、严肃。

  四、我局对群众举报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2012年5月3日,市运管处到我县检查运管工作。晚上,运管所长王康龙陪同市运管处领导在银华酒家吃饭,大约在7点半左右,晚餐即将结束时,王康龙接到妻子唐海艳的电话,说因为小孩的事与小区一个女的(周小红)打了一架,项链不见了,要王康龙回去。王康龙送走市运管处领导后,就让运管所司机陈勇宏驾驶湘M96175车(单位公务车)回到如意山庄。王在自己住处的楼下见到了妻子唐海艳,唐海艳说刚才跟一个女的(周小红)打了一架,说项链被抓掉了,要王康龙陪他去找项链。唐走在前面,王康龙、陈勇宏跟在后面,他们相距大约有7-10米的样子。在如意山庄小卖部门前,唐海艳与周小红又扭打起来了,等王、陈赶到她们身边的时候,唐、周已被周围的群众劝开了。经县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到场的运管所人员只有王康龙跟陈勇宏两人,他俩均没有殴打他人行为。为此,反映王康龙纠集单位陈勇宏等6名工作人员在公众场所殴打妇女一事失实。但因当时情况特殊,王康龙让其司机陈勇宏驾驶公车送其回家一事属实。

  五、下一步处理意见

  1、关于医药费问题。请公安部门与我局一道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若不能达成调解,建议周小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公车私用问题。根据《东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东纪联发[2008]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王康龙到县运管所财务室补交燃油费50元。

  以上是我局对你信访事项的答复,如你对我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

  东安县交通运输局

  2012年8月16日

      原投诉:东安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在公众场所殴打妇女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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