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首页> 投诉直通车> 记者行动详情

回复: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

时间:2012-07-27 15:0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7940

  关于请求郴州市人大常委监督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尽快归还的报告

  郴州人大常委会:我叫曾兴荣,男,今年62岁,是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屋的业主。此房是我母亲与祖母在48年共同买的房子,三代人在此房居住,自己建房、盖瓦、维修房子。于54年办了房产权证,54年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受法律保护。88年房产局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以老房产证放新证没收了我家的房产证,不补发新证,说我家在59年就被改造,只剩20多平方属于我们私人的。从59年至88年这二十九年里房产局从未管过和过问,59年以前我们一直交地税交到99年8.13水灾为止。在90年10月6日房产局给了张交租金的条子,威胁限期三天内交,因为当时胆小加上不太懂法的父母只能在他们时间内按他们要求交纳了82年至90年的费用,交后家里人都心里非常不服,于90年10月11日向房产局打报告说理,都无音讯,后来连续多次打报告,都不给予解决。房产局行政行为没有体现该房在59年纳入改造,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和证据,所以不服,要求督察,理由如下:位于郴州市干城街24(曾为179、189、193)号房屋为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平方米,该房系我外婆邓金莲和母亲于1948年12月购买黄粱翠的房屋,郴县人民政府于54年为邓金莲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从1948年至99年8.13水灾,我外婆随同父母一家人在此房居住长达51年,而且从解放至水灾日止,我外婆及父母每年均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1988年7月14日房产局以旧证换新证收走了我们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时并收取了办理该房新证的办证费30.80元,一直没有给办理新证出来。在1989年5月16日,我母亲王玉梅固在原宅地上新建房21.57平方,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土地回证费13.30元,99年9月,郴州市人民政府为我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813水灾无法居住而投亲靠友借房居住,房产局既然趁我家从干城街搬出之机拆除,又于2009年没有与我家签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把我家地推掉。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干城街房屋属我家所有,而房产局不付责任多次在我们上访中都以改造为由回复我们。他们的理由与政策不符,与法律相悖,其理由如下:

  1、私房改选由国家统一经租,不是没收私有房产。而是要给房主合理利润,适当的固定租金,而房产局未给过我外婆及父母分文利润和租金。

  2、59年当时家里就有三代人,六个人居住,没有多余的房子,房产局档案材料歪曲事实,用欺骗手段骗祖母邓金莲盖的私章(档案有内容依据),材料里年、月、日、代理人签字及公章都没有,我家门号也写错,邓字写邵字,填写的间数是一间,面积也没有,而在66年3月25日公经房登记卡记录所谓三间出租房共计29.81平方,自住面积20.13平方,其余的面积都是房产局的。我家只有楼上后面20.13平方,连出入面积也没有,难道三代人,六人就吃住都在楼上的20.13平方, 66年4月28日房产局业务会议决定下列处理:根据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孤寡一人,只有继女出嫁负担较重,⑴房子不退,按政策处理,⑵现暂时让她收租做生活费(在2008年从档案中才知道一切内容)。邓金莲既然是孤寡人,又是老人,又是小脚,怎么可以给一个老人住楼上20.13平方。哪有这样没有人性化的房屋改造?

  3、我外婆邓金莲及其父母三代六口人长期以来一直居住干城街24号,没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是平民百姓,普通劳动者,不属于改造对象。所谓三间房子改造只有29.81平方,根本不符合政策改造内,也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归还我们,党的政策是有错必纠。

  4、我外婆及其父母从解放以来至813水灾为止,每年向国家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及房产税,房产局也于1988年收取了办理新房产证的办证费,郴州市人民政府99年9月为我家颁发了《国土地使用证》,以上事实认定干城街24号房屋未纳入改造,如果纳入了改造由国家经租,岂有由我外婆及父母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及房产税?房产局为何88年才发现本局失管?29年后房产局借旧证换新证没收我家房产证,为什么还收取换新证的手续费?郴州市人民政府为何99年还为我家颁发《国土使用证》?在85年6月25日郴州市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的档案是私房,自用面积116.65平方,而其他人的房子改造有个公字,足以认定我家没有改造,所以没有公字。

  5、房产局称:1966年4月28日,当时市房产经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⑴房子不退,按政策处理,⑵现暂时让她收租做生活费,为什么该处理决定没有以文件形式送达邓金莲?纯属他们内部自行操作,不受法律效力。

  6、郴州市房产局为了霸占我家私房既然劣造事实,是一起典型的“伪造案”,做为政府部门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本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以上事,依照我国宪法,法律的所有规定,请人大常委会督察,归回我家的合法财产和《土地房屋权证》。特此感谢!此敬! 报告人: 02010 年 7 月 26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发布评论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