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我的车子于每年6月份都要车检(行驶证年检),在今年6月底通过车检合格之后,车检站的工作人告诉我,你的行驶证不能盖章。因为你还有很多条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要把所有违章记录处理完之后才能盖章。我也没得办法只有到交警队2楼把罚款交清,我车检的时候已经是6月28号了,在过2天就是逾期不审又要罚款300元,我发此贴看能不能引起有关部门,把这种情况一样的罚款全部退给车主,我也只是其中一个。 1.按照行政处罚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证据一:交警处理决定书载明我是2009年2月份的违章,我不知道你们交警队在干什么?按道理2009年6月份就不能通过年审。) 2.交警处罚决定书也不合法,因为处罚书上没有执法民警签字或盖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3.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处罚书上只有违法地点和时间 4.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交警队处理也不按程序办法,致使我在2012年才发现我2009年的违法记录,到现在都3年多的时间了,我不知道你们交警队工作人员吃了纳税人的钱都在干什么? 5.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3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被申请人在下达给申请人该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上,只标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日期,不标注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中作为证据的日期在程序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对被申请人在采集交通违法证据时的法定时效,而被申请人在该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上不标记该采集证据的日期,规避法定时效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因为该日期在对应法定时效时就是法定要件的日期,必须予以标注,也是申请人知情权的权利,因此应认定该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无效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