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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贴出“催款”公告 律师:涉嫌侵犯隐私

时间:2012-07-24 08:3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5026

浏阳一小区物业管理处近日张贴的一张“敬告”称,如有业主再不交清所欠物业费,就会出榜公布名单,还要发函到其单位“争取支持和配合”。这张“强力催费”公告在小区近三百名欠费业主中引来轩然大波。昨天,浏阳市司法局12348热线接到市民求助电话,咨询物业这种催款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

本报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曾琪 长沙报道

该小区物业近日发布了一则“催款敬告”,这张敬告在浏阳论坛一经贴出就引起热议,有网友调侃这是“让单位喊你回去交物业费”。

“催费”通知贴出引起热议

据报道,6月底,浏阳一小区物业发布了一则“敬告”,称若业主再不交清物业费将出榜公布名单,并发函至其单位“争取支持和配合”。这张敬告在浏阳论坛一经贴出就引起热议。该小区业主称,拒绝缴纳物业费,主要是因为小区内发生过盗窃事件或家中存在漏水等问题,在物业没解决问题前,不会交物业费,并表示即使通知单位,“也不怕”。

也有一部分业主表示,即使物业的工作不到位,也仍会按时交纳物业费,维权问题应该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维权和缴费是两码事,采取不缴费的方式不太合理。

而物业方面则称,采取“敬告”的方式实属无奈,因为有近半的业主没有交物业费,仅今年1至6月就有10万元左右的缺口。

记者昨日了解到,这起物业费的纠纷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案件近日将开庭审理。

律师:物业行为涉嫌侵权

对这一事件,不少物业及市民认为,公告欠费业主名单,是在保证小区秩序能正常运转情况下的一种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对已交费业主对小区缴费情况知情权的一种实现,因此,公告欠费业主名单具有合法性,至于发函到单位是对部分态度恶劣的欠费业主采用的一种“特殊武器”,收效很大,没什么不妥。

但还有不少市民特别是欠费业主认为,公告欠费名单、发函到单位,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物业应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这起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要发函到欠费业主单位,让“单位叫你回去缴费”的行为,浏阳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张蔚兰认为,涉嫌侵权。

物业明知欠费业主单位并非解决物业纠纷的法定部门,且明知会使欠费业主在单位的社会评价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函至单位,如果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欠费业主的名誉受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侵权责任法》有关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物业这种行为将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物业服务企业应杜绝非法催款方式的使用,在公示无效的情况下,物业可聘请律师发函至业主催费,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侵权责任法》有关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物业这种行为将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物业服务企业应杜绝非法催款方式的使用,在公示无效的情况下,物业可聘请律师发函致业主催费,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公告欠费名单,应把握地点和尺度

张蔚兰表示,对于公告欠费名单这一做法,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以适当的方式对欠费业主名单进行公示,就属于维权而不算侵权。《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均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并对该行为予以制止”,那么依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公示(公告)欠费名单的做法,可以视为督促缴费和制止欠费的一种方式,基本符合相关的规定。

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公示时首先要在对欠费姓名及欠费金额进行细致核实无误之下再予以公示,否则将因公示错误信息,致使他人名誉权受损而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物业应把握公示的地点和内容的尺度,即公示地点仅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公示内容仅限于欠费金额、门牌号码、姓名,至于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等则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公示,否则将同样构成侵权。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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