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7 08:53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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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你的钱怎么可以要B来还呢?”岳麓区金色山庄小区的利丰物业管理公司收缴物业费后提前撤离,并以“有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返还部分业主提前交纳的物业费,被59户业主集体告上法庭。昨天,以其中26户业主为主的“物业费之争”在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
“利丰物业要到2012年合同期满才能走,可他们2010年9月29日就撤了,部分业主提前缴的物业费也没进行清算和返还。”2007年7月,深圳市利丰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为岳麓区金色山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1.2元每平方米的费用,为小区1027户业主提供服务,他们采取“缴一年送一月”的方式收取物业费,一年的物业费一次性预交结清,“他们就只往社区交了一份他们制作的明细表,没跟其他的单位包括业委会交接。”据原告业主的代理律师王金吕统计,59户共涉及超收物业费5万至6万元。
昨天上午,原告委托律师与7名业主到场,被告席空无一人。根据被告书面答辩,物业公司拒绝返还物业费的原因是“许多业主拖欠物业费。”而王金吕律师认为这完全是两回事,“A欠了你的钱却要B来还,这是不对的。”王金吕介绍,被多收了物业费的业主有300多户,金额超过十万元,“主要是维权难,许多业主认为为了几百块钱一趟趟往法院跑很麻烦,就撤消了起诉。”参与起诉的59户业主中,涉及的最高金额是3100元,最少的只有85元。最终,因为被告缺席,法官无法现场调解,宣布案件将另行审判。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认为,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不能擅自宣布中止物业服务。物业收了物业费后,没为业主提供服务,中途撤离小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支付物业费用。如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业主也不能以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业主可与物业协商减免费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都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曾海燕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