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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长租公寓平台跑路失联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时间:2020-11-13 19:0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36145

华声在线11月13日讯(记者 孙楠楠 谢龙彪)“一次性支付了18000元/年房租,才住3个月,中介跑路了,房东收不到租金,就强制要求租客搬离。”近日,长沙租客莫先生向《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投诉称,长沙如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失联,一万多元的租金打了水漂。

交了一年租金仅住三个月 租客、房东齐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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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与长沙如居签订的“年付”租房合同。(莫先生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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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黎先生与长沙如居签订的代租合同。(黎先生供图)

今年7月24日,长沙的莫先生通过长沙如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如居)介绍,以每月1350元的年付价格,租下了岳麓区望岳街道诚兴园的一套房子,租期一年,加上1800元的押金,一次性向长沙如居支付了18000元。

10月25日,才住了三个月,莫先生突然接到房东黎先生的电话,称中介失联,要求其交房租或搬离。

记者辗转联系了房东黎先生,他告诉记者,“长沙如居以1800元/月的价格从我这里出租房子,租金月付,三个月来,我仅收到了长沙如居支付的1800元的押金以及一个月的房租。”10月16日,长沙如居向他发来一份告知书,称公司账户被冻结,暂无法正常支付租金,待账户解冻后再支付。随后,该公司便失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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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如居业务员发给房东黎先生的告知书。(黎先生供图)

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采用的是“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长沙如居以高价从房东处租房子,租金月付;而其却低价租给租客,要求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押金。

“部分房东收不到租金,就要求租客重新交租金,或者限期搬离,有些房东甚至停水停电暴力清房,可租客也是受害者,不应由我们来承担后果。”莫先生气愤地说。一番协商后,他与房东黎先生暂时达成了协议,从10月份开始,剩下的9个月租期,按1600元/月的价格续租,房租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即莫先生每月再交租800元。

租住在长沙恒泰广场的李先生也有着相同的遭遇,今年5月,他向长沙如居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共17000元,在10月中旬得知公司已经关门停业了,房东也只收到了三个月的租金。

记者调查发现,有类似遭遇的租客、房东不在少数,他们组建了一个“长沙如居维权”的微信群,人数已达三百多名。包括莫先生在内的多名租客已经向长沙如居所在地的金盆岭派出所报案,目前未被立案。

长沙如居停业失联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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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如居登记注册的办公地点,已处于停业状态。(记者拍摄)

11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3434房长沙如居办公所在地,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门停业,室内桌上已经没有办公用品,地上积满了灰尘。

11月10日,记者致电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心区分局金盆岭工商所了解情况,一名彭姓工作人员表示,在10月中旬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该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查看,确认该公司已经关门停业,无法取得联系,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希望消费者在租房时,提高警惕,多渠道了解租赁公司的经营与信用状况,一旦发生纠纷,可走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日、11日,记者针对莫先生及其他租客投诉长沙如居失联一事,多次联系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金盆岭派出所,值班工作人员拒绝回应。

11日,莫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其他租客已于昨天一起前往长沙市信访办反映情况,市信访办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会将该情况转至市公安局,督促其尽早立案侦查。

长沙市公安局也曾在回复网友投诉时提到,针对房屋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房租后,没有支付房东租金,而失联的情况,可认为是合同履约中的违约行为,房屋租赁公司应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户和房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租房代运营模式风险极高

今年以来,长租公寓平台频频“爆雷”跑路问题屡被媒体曝光,这些机构成立时间短,通常以“高租金吸引房东、低租金吸引租客”方式,积累资金后跑路。

据天眼查APP显示,长沙如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今年2月份成立,企业法人为王帅,其名下有深圳乐居公寓等10余家房屋租赁公司。每日经济新闻曾在10月份报道称,深圳乐居公寓因资金链断裂被维权,与之关联的重庆知寓、上海晴巢、长沙如居等经营均出现问题。

有专家认为,这些企业共同采用的“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高风险经营模式本质上是经不起推敲的,本身就不符合市场定价机制,在疫情冲击下自然是难以支撑。

律师提醒:长租公寓问题频出 租客需小心入坑

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蔡卫华律师表示,如长沙如居是在房东的委托代理授权下,与租客签订租房合同、代收租金的,那么,该行为对房东发生效力,房东应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其与长沙如居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不应影响租客,否则,租客可以依据租房合同起诉房东,要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因此,租客在租房时,一定要与中介、房东签订三方租房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出现中介跑路,难以维权的情况。

蔡律师同时表示,该租赁公司采用的“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模式,有欺诈嫌疑,租客与房东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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