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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问·投诉直通车》每日简报(6月22日)

时间:2018-06-22 17:28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1287

6月21日,《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共收有效投诉帖149条,长沙、郴州、邵阳、娄底、衡阳等地投诉量位居前列。收到回复共108条,桃花江镇人民政府、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第六中学、步步高南县店服务中心、塘田市中心卫生院、华容县发改局、安吉娜医疗美容医院、邵阳市工商局、桃花江镇人民政府、衡山县岳云中学、湖南移动在线、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绥宁县人民法院、毛田镇人民政府、新化公安局上梅派出所、黄桥镇人民政府、隆回县房产局、杭瑞高速岳阳收费站、洪江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回复积极。

一、下列帖文,已发函或转交至相关单位正在调查。

1、《衡山县自来水安装收费高》一帖,网友投诉获处理。

2、《鸭田镇政府和开发商强占农民耕地建农家乐》一帖,网友投诉获处理。

3、《新疆巴州焉耆县落霞湾鑫泰加气站加气站乱收费》一帖,网友投诉获处理

4、《嘉峪关机场工作人员忽悠我办会员卡》一帖,网友投诉获处理。

5、《邵阳市四中暑假补课》一帖,已转交至邵阳市四中领导。

6、《衡阳市衡南县宝盖镇中小学乱收学费》一帖,已转交至衡南县教育局阳光服务中心。

二、回复精选

1、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回应“村干部伙同县级干部敲诈勒索老百姓”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回应:

经查, 5月15日上午,曹玲令将秦少华所提供的资料交到桃花江镇卫计办,镇卫计办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秦少华妻子蔡某系再婚,但并不知道蔡某此前生育过2个小孩,便按程序规定电话通知秦少华,要求提供其妻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并告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办理二孩的生育服务证。

秦少华自述的“第1胎”“第2胎”实际是蔡某生育的第3胎和第4胎,且第3胎为重婚生育,第4胎为违法多生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均属于计划外生育,不予办理生育服务证,且应征收社会抚养费。镇卫计办工作人员在当天电话回访秦少华,在通话中告知其调查结果,并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六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镇卫计办工作人员与株木潭村计生专干在此过程中,如实告之秦少华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政策,并无敲诈勒索行为,秦少华所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

2、塘田市中心卫生院回应“邵阳县塘田市镇中心卫生院不给职工交养老保险”

塘田市中心卫生院回应:

2017年新任院长任职以来,多次院务会研究讨论,并邀请局领导莫兴国、郭代耀、邓三强现场办公,一是愿意从2017年开始办理的人员,按照现在的缴费比例承担个人部分,前面未补缴的年限按照每年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助,已办理14人。二是愿意从进本单位开始补缴的,目前单位只承担单位当年应缴的单位部分,其余的由本人自行垫付,已办理5人。两种方式都不同意的有李芬叶、张盛之两人,其中张盛之于2016年9月份本人已递交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且已批准同意。同年10月在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以后再次聘用,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依据,经单位集体研究,只能从2016年10月开始办理养老保险,前面的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进行经济补偿。且已经告知如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李芬叶2004年开始在原区卫生院聘用,2009区卫生院与镇卫生院合并,一直要求区卫生院聘用期间进行补缴且单位已同意补缴,但她本人经常以自己没钱为理由要求单位出钱补缴,导致一拖再拖。对于本次信访件的报告属于2016年以前签名的,其他人员均已办理了养老保险,不存在再次信访。此次信访报告内容真实性有待领导考证。

3、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回应“绥宁县国土局言而无信 人民法院不作为”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回应:

2016年2月投诉人就该事项到我局进行了初访,我局于2016年3月10日书面答复,并出具了处理意见书(绥国土资信复字〔2016〕6号),并对刘财非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2017年4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我局于4月11日又作出书面答复。2018年5月7、9日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又分别向省委巡视组、中央巡视组反映,我局于5月22、11日又分别书面答复了投诉人。 投诉人所反映的刘思材非法占地一案,经立案查处后,我局 2017年3月9日将该案移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10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5月30日已依法做出行政裁定(编号〔2018〕湘0527行审39号)。感谢广大热心网友对我县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4、毛田镇人民政府回应“湘乡市毛田镇政府克扣、侵占沪昆高铁租地复垦费”

毛田镇人民政府回应:

1.关于反映的丈量数据不准确的问题,2010年沪昆客专线建设项目启动,该高速铁路途经育兰村范老组,征收、临时租用了诉求人部分土地,2011年的沪昆高铁征地工作均由施工方中铁十六局与户主本人一同实地进行测量且户主签字认可,由中铁十六局造册绘图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再由市国土局与村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相应征地补偿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并经户主本人签字同意,征地补偿资金由毛田镇财政所直接将相应款项直接打入各农户银行卡中。聂军华家的补偿款均经过了其户主本人签字认可。

2、关于姚家便道临时用地补偿款没有诉求人家名字的问题,经查,童西华与聂军华的丈夫童程与系亲兄弟,二人曾因姚家便道处临时用地的14000余元补偿款分配不均产生了矛盾,后经村组协调,已于2014年将此笔补偿款由其妹童雪英经手,由两兄弟母亲刘翠英接领。一直到2015年上半年,诉求人都未曾对征收补偿一事提出过异议。2015年9月份开始,信访人多次到毛田镇政府找分管高铁建设的负责人反映,称其征地补偿款没有补到位。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镇政府多次到村进行了调查,并到财政所、信用社查阅了该户相关用地花名册、资金分配表、打款记录等档案,档案显示该户征地及临时用地租赁费用有聂军华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家属签名为证。毛田镇人民政府经过与信访人聂军华、童程夫妇多次协调,2017年7月12日,与聂军华夫妇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和承诺书,信访人承诺自愿息诉息访,并放弃有关跃进村的一系列问题、高铁征收问题和原毛田镇党委副书记文学的冲突等相关所有问题的上访诉求,并由毛田镇人民政府和跃进村村委会共同筹措资金一次性解决聂军华和童程夫妇数万元,并且该笔资金诉求人人已全部领取到位。

5、绥宁县人民法院回应“绥宁县国土局、人民法院不作为”

绥宁县人民法院回应:

经本院审理查明:绥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9日对刘思财立案查处,向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月29日对刘思财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测取证。 2016年4月8日,绥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绥国土资罚字(2016)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4月9日,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向刘思财送达了绥国土资罚字(2016)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刘思财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6年4月11日,刘思财向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1276元。2018年5月30日,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2018)湘0527行审3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思财作出的绥国土资罚字(2017)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第一项由绥宁县黄土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8年6月7日,本院向黄土矿镇人民政府送达了(2018)湘0527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习编辑 聂杨毅)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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