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0 09:4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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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赵宏伟、男、1981年8月11日生,户籍地邵东县火厂坪镇红星路58号,手机号13873974220,现住邵东县公园社区衡兴花园二栋二单元201室。
我于2006年至2011年1月底在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2011年3-4月在黑田铺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2011年5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一直在禁毒大队从事辅警工作(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3月15至2013年3月15日,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在此工作期间邵东县公安局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且我工作表现良好,分别于2013年被评为邵东县公安局十佳辅警,2017年被评为邵东县“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优秀辅警。
因劳动合同到期,我已多次向邵东县公安局提出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未给我明确答复也没有依法支付我相关的赔偿金,只是于2018年3月16日向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下发了关于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我已于2018年5月22日在邵东县信访局进行信访,至今已经过了法定时间,没有任何的书面答复(书面受理),所以现在我诉求无门,经过我的慎重考虑,只能向龚文密书记提出我的信访诉求。
诉求如下:
一、请求邵东县公安局依法与我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
二、请求邵东县公安局依法给本人补交2006年至2008年3月15日及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份的职工养老保险。
三、请求邵东县公安局依法为我补缴2006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
四、如果邵东县公安局不愿意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么请求邵东县公安局支付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90每月x11.5年x2倍)共计人民币34270元;赔偿我失业保险金(960.5每月x24月),共计人民币23052元。
关于以上诉求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之条款(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四条之规定的第一款、第三款之条款((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根据根据《劳动法》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二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为我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三、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赔偿及失业保险金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四条、八十二条之规定邵东县公安局应当支付我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故邵东县公安局应当赔偿我失业保险金。
综上所述,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上访人的正当权益,特向龚文密书记反映情况,希望龚书记能够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