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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扣车停车费为何还要车主出?

时间:2018-06-07 09:03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0218

编辑同志:

本人在2017年12月份驾驶小车在株洲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伤人事故,今年5月份在伤者好了后,双方一起在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和赔偿。我持放车单去停车场提车时,被告知要交3000多元停车、拖车费。于是我拿放车单找株洲芦淞交警大队领导复议,得到的回复是:“停车费的事情不归我管”或“停车费我们又不收,你去问停车场”,但停车场不给钱就不让提车。道路交通处理程序已规定,扣车费用由执法部门出,为什么现在还必须由我们车主出?袁先生

记者追踪:

记者将此事反馈给了株洲市交警支队,该支队回复称,由于株洲市暂无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停车场,芦淞交警大队院落狭窄,根本无法停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当事人的车辆,更无法停放暂扣车辆,芦淞交警部门暂扣车辆停放在芦淞施救站。目前,交警部门加强了对涉事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与财政部门完成了省内横向调研,结合省内长沙等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拟定了株洲市涉案车辆保管方案,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涉案车辆的保管费用,并已提交政府纳入2018年预算安排。此项工作进展顺利,不久便可实行。芦淞大队已与当事人取得了沟通,了解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月25日,记者拨通了袁先生的电话,他说,经过交涉,停车厂提出要收300元拖车费,后来,这300元也没有收,自己提到了车。

根据我国2012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中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01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此法规目前已实行6年多了。湖南日报记者 田燕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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