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30 08:31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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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衡阳县江山学校一名普通教师。江山学校从去年开始,向我们在职教师每人强行收取1000、2000、3000元不等的押金,美其名曰信誉金。收取押金不是违反劳动法的吗,为什么在学校这样教书育人、传播知识的地方还知法违法呢?请上级主管领导还我们一个公道。
一教师
调查附记:
11月10日,衡阳县江山学校就此回复记者说,向职工收取适当的押金,是民营企业的普遍做法。该校作为民办学校,为了维护教师队伍稳定,也向新进的教师收取了少量的押金,对于履行约定的老师,学校都如数还给他们。
很显然,该校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学校向老师收取押金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况且教师队伍的稳定,岂能靠几千元押金来维系?
本报记者 史学慧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