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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我见儿子就不给抚养费”

时间:2011-10-19 08:58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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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李兰告丈夫谭真不给3岁儿子生活费,谭真却说前妻阻止了自己与儿子的交流。10月14日上午,这对分居一年的夫妻在天心区法院对簿公堂。 法官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作出了谭真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的决议,规定男方每月都可与儿子相聚。

  “他对儿子漠不关心”

  庭审一开始,李兰的情绪很激动,她说:“我从怀上儿子开始他就漠不关心,儿子出生之后他也不管不问,现在我没办法,只能代表儿子把他告上法庭。”据李兰所说,她和丈夫是在2006年结婚的,儿子今年三岁半,急需去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但儿子的父亲拒绝支付与儿子有关的任何费用。

  “我儿子出生前后的费用,除了在他爷爷奶奶家的那段日子外,都是由我和我父母承担的。我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我儿子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8000元;同时,希望被告从判决书下来之日起至儿子具有完全生活能力为止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李兰说。

  对于李兰在法庭上的陈述,谭真都表示认同,但他以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拒绝给予孩子每月600元的生活费。“我每月固定收入只有1146.8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我给付的费用应不超过300元。”

  对于自己为何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谭真说主要原因是儿子的母亲阻止其与儿子见面,他不得已才这样做。

  “我想经常见到儿子”

  “我愿意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到我是孩子的父亲,让我能经常与儿子见面。”法庭上,谭真说出了自己的要求。经过法院的调解,当事双方在法庭上达成了一致。

  最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宣布,被告谭真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6千元,从下月起每月被告固定时间支付原告300元的生活费,原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相关票据被告和原告母亲各承担一半。同时,当事双方协商好每月让儿子与父亲相聚,让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法官:父母多为孩子利益考虑

  负责本案的主审法官方群英说,在婚姻法司法解释没出台以前,各地法院对小孩主张抚养权问题做法各不相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方群英也提醒市民,法律只是调解行为规范的底线,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父母应该改善夫妻关系,以维护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建设好自己的家庭。

  (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系化名)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黄姝 实习生 杨章程 夏雪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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