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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林业局回复:收编缺少监管的问题

时间:2011-08-11 10:15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5814

事件背景:

2010115上午,双峰县召开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全县乡镇林业站收编工作。双峰县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就林业站收编工作做了重要讲话。会议要求全县各乡镇在11月底前做好人员申报、资格审查、考察审核、社会公示、确定人员五个环节的工作,12月底前完成收编。20116-7月确定人员,我没有得到任何收编消息。双峰县林业局未对收编工作做社会公示,就确定人员而且发文。这是明显收编工作缺少监管。

 

问题类别:双峰县林业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侵犯民主权利;

当事人:王成桃         

手机:13548816513

单位:双峰县荷叶镇林业站

本人事由:

1979年上过越南战场,在战场上立三等功多次;我伯父是烈士,没子嗣,我父亲参加解放工作,后来才平反,家里什么东西都没有。我是按国家政策分配工作。

本人2001年就在林业站工作,在林业站从事了将近11年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湖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在这期间我还是镇紧急小分队成员,平时积极参加森林防火控洪等任务。

2011712荷叶镇林业站站长葛小林口头告知收编满50岁不予收编,没有给我看任何收编文件,也不知收编的任何情况。

质问:林业局的经费很困难吗?就2页纸,每人一份,几元钱!是执行力不够,还是存在有可能哪些行为?为什么要隐瞒?

 

举报内容:

林业局相关领导隐瞒收编具体工作,侵犯民主权利:资格未审查;未考察审核;未社会公示(人员);

证据:1)本人2011718才看到收编文件,据说林业局说收编已经完成。

      2)人员未公示,我上访林业局才告知。

      3)收编工作未找我谈话,未经我本人同意,我也未收到任何的审查,考察审核。不符合机关单位选拔任用等文件。

 

3.检举林业局相关领导所谓的收编文件对人实行双层标准:

1)荷叶镇林业站伊运求同志(原荷叶镇林业站站长),在2002湖南机构改革中降职,但在2002-2011年一直未在林业站上班,伊运求同志妻子有癌。但我也捐了款。但不代表可以违反收编文件。荷叶镇书记李增民书记告知这是考虑照顾他,他能承担滥用职权的责任吗。

我一个打仗英雄,烈士家属就不能优待。我为什么要优待?

林业站工作11年,哪次打火抢险我不在场的。不公平!谁给的权利拿我的岗位?不是我上访什么都没有,这就是优待。

2)林业站中我是时间最久的,我2001年就在林业站,其中有很多同事2002-2009不在林业站,在林业站也只有34年左右。

证据:收编文件资格标准明明写着: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至2009630日止,一直在岗在编人员。除了我之外,荷叶镇林业站同事没有人符合这一条了。

林业局局长根据收编文件说:其中一条:满50岁不收编,对事不对人。但没有按照招录公务员一样,收编截至在出生年月在哪年哪月哪日以后,存在争议。我是19581020生,按2009年算,年龄也符合,参照照公务员法我是符合收编条件的。对伊运求同志就是对人不对事。

上访林业局长告诉我说:他不知情,他也是今年调过来的。但他是主持收编的,责任谁来负。谁主持收编工作,你在签字的时候就要负责任。

收编文件这是给我的借口?

3)资格审核标准,是什么标准?林业站有开车撞死人的可以收编,森林起火打火不来可以收编。

 

4.事业单位管理是参考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职位升降年龄条件。

 

5.我没有请林业局相关领导吃饭,也没有送礼.

 

经我多次上访,双峰县林业局局长和双峰荷叶镇李书记协商处理,提出赔偿我8800元,安排至镇民政所上班。我不同意赔偿,既然林业局在收编中有错误,我在林业站工作了11年,应该给予我收编。

 

在林业站工作11年,得到的是什么?在做好沙溪责任区的林业管理工作,认真完成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我负责的沙溪责任区在森林保育,森林防火,林权改革,退耕还林等工作都是荷叶镇最好的责任区之一;抗洪救灾森林打火哪一次没有我,可林业收编却没有我,这是什么道理?什么标准?

 

附;双峰县人民政府林业局收编乡镇林业站收编文件

基本条件:

.政治业务素质好,身健康,能胜任林业工作,服从县林业局统一调配的人员;

二.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至2009630止,一直在岗在编人员,年龄男在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三.现任林业站站长优先收编;

四.各乡镇若按文件收编不能满足编制人数的,可在该乡镇林业站现有人员中选择,通过选择仍不能满足编制人数的则在其他乡镇林业站人员中选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收编:

1.已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及停薪留职人员;

2.本人要求调离林业工作岗位的;

3.现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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