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3 08:4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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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纠纷的这个门面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是曹先生找熟人转租的。双方进行口头约定,门面从2011年4月15日起转给曹先生经营,转让费10000元,先付三个月的租金6000元。谢先生分两次付清了费用,第一次给了14000元,第二次给了2000元。曹先生的朋友第一次收到钱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简单地写着“收到转让费加房租14000元”。
让曹先生后悔的是,当时说好门面租赁费由朋友转交房东,没想到现在房东来找自己要租金了,“问朋友是怎么回事,他竟说,我当初付给他的钱是转让费和两个月的房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王焕清律师说,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或通过当地的调解委员会解决,只能走法律途径。不过因为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收条又十分简单笼统,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很难证明当初的口头约定。
王焕清提醒,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这些:第一,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合同。第二,书面合同中要对房屋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第三,承租人转租的,应当经过房东同意。
记者刘志杰 实习生蒋琳 李雅洁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