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1 10:22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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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0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程春华 艾艳萍)一名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收取代理费后,并未在法院立案,而是直接伪造法院判决书后交给当事人。桃源县人民法院最近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4年。
2001年9月28日,袁某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在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执业。2006年8月,他因弄虚作假、违规取证被该所开除。2011年5月,袁某进入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执业。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袁某接受杨某某的委托代理杨某某诉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代理陈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接受谭某的委托代理谭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共收取3人代理费13600元后,并未依其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也未在法院立案,而是采取剪接、拼接、复制等方式,伪造了3份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分别交给3名委托人,使他们误以为诉讼终结。
2014年2月,当事人杨某持袁某伪造的判决书到陬溪法庭要求执行,但陬溪法庭找不到与该判决书有关的任何卷宗材料。桃源县法院纪检监察室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判决书涉嫌伪造,遂于2014年7月1日将此案移送桃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袁某由是案发。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