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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被前夫退保 网友指益阳人寿违规

时间:2011-07-07 11:1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692

­  我于2007年10月30日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市赫山区支公司为期10年的“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同时交付了两年的保费2100元,投保单号为2007432321S42015030077。又于2007年11月14日投保了该公司为期10年的“康宁鸿鑫”人寿保险,同时也交付了两年的保费4122元,投保单号为2007432321S77015031247。两份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徐兵清”。2010年9月我到该公司去续交保费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两份保险被退保了。经过查询,我才知道,为我办理退保手续的人,是当时正在和我闹离婚的前夫。我当即告知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这样做是违规操作,侵犯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和我前夫达成的解除我的保险合同的协议是违法的,当然也就是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要求该公司妥善处理纠纷,保护我这个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时至今日,该公司未向我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也未作任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只要有投保人和承保人双方的合意就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就应该受保险合同的约束,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该公司在我前夫为我办理退保手续这样重大的事宜的时候,既没有我的授权,又不通知我这个投保人到现场进行核实,就解除了我的保险合同,这符合规定吗?人寿保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益,即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配偶也无权擅自办理退保手续,必须征得投保人的同意。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我想这是应该清楚的起码常识。但就是这样一件看起来不应该发生的事,在你公司就偏偏发生了。由于该公司的不作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赔偿我的损失,并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

  因此特投诉要求妥善处理本纠纷,并尽快给我答复,同时我保留诉讼的权利。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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