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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法院回应“湘乡市人民法院腐败黑暗有法不依”

时间:2014-08-30 17:13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936

 

冤冤冤,长达二十年的冤案何时能了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我龚泽民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和冲村村民,自96年蒙冤以来,已近二十年,多次向湘乡法院起诉申诉抗诉,三次向湘潭中院上诉,多次遭到湘乡法院拘留(三次共90天)。由于湘乡法院的腐败黑暗,丧尽天良,有法不依,有据不依,肆意践踏法律,明目张胆地包庇纵容袒护,龚海云、陈建文是本案长达20年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一)1996年6月4日湘乡法院赵彰明、易鸿斌等人在广东省曲江县经济开发区冻结我70万工程款,并指定要将此款入湘乡法院帐户,96年12月下旬又加冻一次,其间法院在经济开发区收了三次现金,具体数额不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九十六条之规定湘乡法院的冻结不符合法律程序,完全是非法的。

(1)没有向经济开发区出具相应的担保;

(2)也没有向当事人出具起诉讼副本;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签辩状。湘乡法院没有向被告送发起诉状副本。也没有给被告有答辩的机会,而是采取突然袭击的手段,在广东省曲江县平坝富丽华大酒店对当事人从96年6月4日——6月10日,七天六晚的轮翻审讯,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使当事人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二)96年湘乡法院(96)湘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是湘乡法院用欺骗手段编制的非法产物。足以证明湘乡法院包庇,纵容袒护陈建文、龚海文(因为陈建文多次在法院讲龚海云是贺国强的舅舅,其实龚海云与贺国强的母亲已相隔十几代了,只不过同姓一个龚字》

(1)(96)湘法民一初字第42号调解书是96年7月1日湘乡法院从湘乡邮局寄出,而湘乡法院赵彰明、易鸿斌早在96年6月10日就在广东曲江县马坝富丽华大酒店用欺骗和威吓的手段逼迫龚泽民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认可,严重违法法律程序和当事人的意愿。(有湘乡法院送达回证为证)。

(2)调解书的内容与96年6月10日的调解笔录的内容相差很大,湘乡法院96年6月4日是以太平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名义在曲江县经济开发区冻结龚泽民70万元工程款,而42号调解书却变成了龚泽民、陈建文、龚海云合伙结算纠纷一案,96年6月10日的调解笔录明文写的借款一案。有证据证明陈建文、龚海云根本不是合伙人,根本不具备起诉资格,有96年6月10日的调解笔录和龚泽民、陈许良、龚强辉三人承协议书为证。

(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义务)审判人员应当贪污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而湘乡法院赵彰明、易鸿斌等人在广东省曲江县马坝富丽华大酒店接受陈建文每天大吃大喝的招待,并且一连十多天费用10多万,事后陈许出示10多万的票据要我报帐,严重违法违纪,所以回湘乡法院后编制的调解书,不顾6月10日调解笔录的真实性和法律的尊严,而是明目张胆的偏向陈建文、龚海云,变更调解笔录本意。

以上事实证明(96)湘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是非法的,湘乡法院领导和部分干警都知道错了,法院档案记录,有几次评审记录中,有干警提出了该案搞错了,但有领导指出如果给龚泽民平反,所有办案人员都要受处分,湘乡法院为保护办案人员不受处分,而不管当事人的死活,企图将错就错到底,这就是本案长达20年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三)湘乡法院三次拘留龚泽民共计90天,完全是非法的!

(1)97年4月28日龚泽民依法到湘乡法院送证据资料,要求法院依法将帐目算清楚,而法院却听信陈建文的谎言,说96年过年前公司付了50万现金给龚泽民是用麻袋背回来的,在鸭婆山一个亲戚家点的,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就逼龚泽民要50万现金,因为没有,就拘留龚泽民,也不听任何解释,也不作任何调查,就直接将龚泽民送拘留所,并且一连30天,有(97)湘拘字第21号、24号拘留证为证。

(2)龚泽民97年5月25日从拘留所出来,即向法院申诉抗诉要求法院查清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盈亏义务,法院于97年7月立案也收取了龚泽民应交的诉讼费,但法院欠拖不审,一直没有开通。2000年龚泽民在一建筑工地施工,3月2日法院来了十几个人,说是同龚泽民去月山法院将帐对清,结果直接将龚泽民送至拘留所,并且一连45天,有(01)湘拘16号(01)拘17号湘拘18号拘留证为证,法院同时千方百计要将龚泽民送看守所,只因公安局刑侦队看过材料后不接,湘乡法院的阴谋才未得呈。

(3)2003年12月24日开庭直至2009年未作任何结论,龚泽民由于长期饱受精神摧残,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重病,2006年赴北京治病,2009年12月18日回家,19日法院又一次拘留龚泽民,理由是08年本案开庭恢复审理,你未到庭,算你放弃维持原调解。天啦,我在家等了4年,不作任何结论,我刚去治病,法院就恢复审理,法院装模作样,找了与我相隔40公里的李志洪问我的联系电话,问我相隔几公里的龚新明问我的联系电话,但没有去我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我虽然不在家,但家里有人看家,有和冲村前任书记彭特方和月山镇前任派出所所长龚伯庄二人均知道我的联系电话,法院为什么不去我的住处找他们,而要找一些和我相隔很远的人问,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四)湘乡法院几次毁灭我的所有证据造成本案无法审计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强制措施之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1)96年6月4日至6月10日赵彰明、易鸿斌等人在马坝富丽华大酒店对龚泽民审讯清算的笔录,早已被毁,龚泽民的代理人李志洪多次去湘乡法院调取档案都找到并且说龚泽民的档案原先有这么多,现在一份也找不到了。2001年法院企图将龚泽民送看守所,档案就出来了,但96年6月4日——96年6月10日的审读笔录和清算结果,仅存一份6月10日的调解笔录,其余的都不见了,为什么放在法院档案里的档案会丢,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2)2004年3月,湘乡法院谢洪辉将龚泽民手上的证据原件收去。后来交给陈建文拿去审计,全部被毁,这个责任完全在法院是湘乡法院违规造成的,当事人的证据怎么可能交给对方?法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五)湘潭汇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合法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

(1)汇丰会计事务所录属湘潭市审计局,是湘潭市唯一的一家合法的,审计事务所。

(2)龚泽民是根据湘潭中院裁定,依法向湘乡法院起诉,向法院交了应交的诉讼费。法院提出要去审计,我向法院收了两次审计费共8000元(有法院的收条为下)。是受法院的指示和委托去联系的审计事务所,联系后又告知了法院,法院返回龚泽民2000元现金交审计费,事实证明龚泽民审计是合法的、正确的。

(3)2003年12月24日,湘乡法院的庭审记录中认可限陈建文28日前向法院交5000元复鉴费和证据,逾期不交作为放弃复鉴权不影响开庭,但陈建文一直没有去交。12月31日的法庭谈话笔录,法院再次给了陈建文10天时间向法院交5000元复鉴费和证据,逾期不交作为放弃复鉴,直接认可汇丰审计报告,不影响开庭,但陈建文是一直没有去交,相反把龚泽的证据骗去交给什么长沙相信会计师事务所姜波,仅有姜波的一张便条,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正规合同,也没有盖公司公章,又谁能证明姜波是什么人?

(六)现在汇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本案唯一的一份证据,请求上级法院依法采信。有证据证明龚泽民共计投资80多万元,由于陈建文带湘乡法院非法冻结70万工程款,给整个工程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依据汇丰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我还要进143016.8元的投资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湘乡法院和陈建文、龚海云支付偿还月利息按1.83%,按银行规定结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七)以上事实,事事是实,行行是泪,字字是血,长达20年来我连做工的基本权力都被湘乡法院剥夺,使我有家不能归,只要一想到湘乡法院就胆战心惊!由于长期奔走在诉讼的不归路上,精神饱受摧残和折磨,现已身患重病,经济困难,至今流落他乡。

恳请上级法院和政府依法尊重法院,尊重事实,尊重证据,严惩不法分子和腐败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依法还我公道。

此致

敬具呈人:龚泽民

2014年 8月 30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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