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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要求物业先修复或赔偿吗?

时间:2011-01-05 14:5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1683

  我是岳麓区金麓西岸·和苑的业主,该小区由长沙市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在2010年12月26日楼上房屋大量积水,造成我家房屋天花板出现了多处起泡、大面积水印、吊顶变形开裂现象,损失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物业公司以已经交房,楼上业主以未进住也未搞装修以及物业公司(施工方)还有钥匙为由相互推卸责任,致使协商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先由物业公司修复或赔偿吗? 网友 孙先生

    律师回复: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房屋在质量保证期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整改、修缮、赔偿。因此业主的协商对象首先是开发商。若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记者 欧晓敬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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