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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私卖报废车致人重伤 交警帮脱责

时间:2014-06-10 10:4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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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辆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事故车辆,非法上路就是“黑车”,且该车被交警依法暂扣,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居然被“洗白”——一切违法记录在短短几小时内被消除并已通过“年检”!车辆法定所有人系邵东两届人大代表赵志斌,明知车辆已报废却私卖给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至今逍遥法外。邵阳交警支队断章取义解读新交规,妄图帮赵志斌逃脱连带民事责任。

为民网长沙6月10日讯(记者 黄粒粟) 日前,为民网接到投诉,称邵东县人大代表赵志斌将一辆8年未年检、7年未买保险的报废车卖给其女婿刘金雨,但未登记过户。今年3月23日,刘金雨在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禁止停车路段违章停车并突然开启驾驶室车门,将下班骑摩托车刚好经过的姚珍桂撞成重伤。目前,伤者生命垂危,刘金雨和伤者家属各自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但后续治疗费用更大,伤者家属以及该县人大多方联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赵志斌无果,该人大代表就此失联近三个月。

邵东交警认定刘金雨负事故全部责任 月余再驾朋友车撞电线杆

据邵东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邵公交认字(2014)058号认定,当事人刘金雨驾驶连续三个周期以上未年检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停车,同时在开启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姚珍桂无违法行为,由此确定刘金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记者多次联系刘金雨,均联系不上,刘金雨之父刘指南接受了记者采访。刘指南说,刘金雨是个老实人,事故发生后,积极救人,要是再迟送医院20分钟,伤者生存希望就更渺茫了,伤者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时,他们也支付了前期费用十余万。至于,接下来的后续费用,他表示,尽管家庭条件也有限,但会尽力去弥补伤者家属损失。

然而,在面对伤者家属时,刘指南却另有说辞。姚珍桂之弟姚骁彦告诉为民网记者说,刘指南在与其多次接触中提到,他的一位表兄弟是邵阳市委常委、关系很“硬”;并举例说,他的小儿子(刘金雨之弟)4、5年前与人发生纠纷时用刀捅死过人,却未受法律的追究。而3.23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刘金雨再次借朋友的小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自己也在邵东中医院住院。

同时,对于邵东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姚骁彦也存在异议。一是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赵志斌,此依据有“湘E1A90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此证据由邵东交警大队提供, 赵志斌应在此案中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二是肇事者驾驶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恶意回避救治伤者,将民事转刑事追究刘金雨责任。

肇事车主系神秘人大代表 长期失联亲朋同僚选民

为民网记者在湖南省脑科医院见到了姚珍桂之妻周苏云,周苏云含着眼泪告诉为民网记者,目前,其丈夫治疗费用已花费20多万元,肇事车主邵东县人大代表赵志斌联系不上,至今分毫未付。

周苏云说,4月6日姚珍桂转院至湖南省脑科医院后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其亲属东拼西凑勉强垫付;后续医治康复等费用巨大、目前尚无着落。交通事故事发生前姚珍桂在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日均工资300元左右,足以保证一家人衣食无忧。如今,姚珍桂已成植物人状态,其上有年过八旬的父母、下有六岁的幼子,自己无工作,家庭已陷入莫大的苦难之中。

邵东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林志刚告诉为民网记者,事故发生后,该大队还是从救助基金里申领了15000元给伤者家属。林志刚说,邵东每年类似交通事故发生两万多件,现场处置压力大,对于那些没买保险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受理有一定时间。

为民网记者电话联系了邵东县人大联工委主任尹亚军,尹亚军说,县人大和乡人大多次致电赵志斌都是无法接通。当记者问及赵志斌的相关情况,以及如何当选县人大代表时,尹亚军表示不清楚,说是乡里推荐产生。而人大代表职责里明确申明:人大代表应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与组织机构、选民保持相应联系。

邵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细云回复为民网记者说,人大代表确实违法违规的,可提请人大内司委予以调查处理,并撤销代表资格,送交法办。

赵志斌到底去了哪里?连其亲家刘指南也表示不知道。刘指南说,赵志斌是“干大事”的,但具体干什么事不清楚,作为人大代表,代表了什么也不清楚,只知道一年四季在外地跑。

报废与否 交警轻改一字可废新交规

综观此案焦点,刘指南与姚骁彦主要针对车辆是否报废展开了争论。如果车辆不属于强制报废车辆,那么赵志彬将承担的只是普通的机动车借贷补偿责任,如果属于报废车,则需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刘金雨也将面临刑事追责。

刘指南认为肇事车从行驶里程、出厂年限、车型状况等还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姚骁彦则出具了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称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予强制报废,并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姚骁彦说,该肇事车辆自2006年11月21日初次登记已8个年头、从未年检,保险终止日期为:2007年11月01日。2014年4月2日,邵阳市交运司法鉴定所受邵东交警大队六中队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湘E1A909因未年检期限已超出了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鉴定为强制报废车辆。

同时,姚骁彦查询到该肇事车自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2月底的违法记录:共81条、应记扣66分、应罚款1万多元,但之后不久便被刘指南花钱“洗白”,无任何违法记录。

之后,邵阳交警支队更是传来该肇事车不是报废车的奇葩答复。其依据是2013年4月9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通知明确新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邵阳交警支队在答复邵东交警大队关于肇事车是否为报废车中则如下,“机动车三个连续检验周期,应从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一字之差,就此否定湘E1A909非报废车。

湖南司法界群起谴责曲解交法报废规定行为

湖南省法制办、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郑先生提出疑问,邵东人大代表赵志斌不模范守法,将多年未年检的车辆私卖给他人,在法律上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关于报废车规定,邵阳交警为何有法不依,非要从一个公安部交管局的《通知》中单独挑出那么一句话来?从《通知》的全文来看也不应该有歧义,这一行政乱作为的勇气来源于哪里?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律师网负责人冯晓辉告诉记者,邵阳交警支队明显曲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由商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加强机动车辆监管、控减交通事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法”,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车辆所有人均应遵守。2012年12月27日《规定》一经颁布,车辆所有人就应该按照《规定》去做;否则,在2013年5月1日前需依照原有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后果。《规定》从颁布到施行有5个多月的过渡期,留有足够的余地,因此,违反《规定》者不应有相关的借口。

公安部交管局无权颁发法律性规范。但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2013年4月9临近新规定5月1日施行前夕,交管局专门发了个内部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交管局下发的内部通知必须忠实于《规定》。否则,依据“通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违法发“通知”者都应被追究责任。

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波在接受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部交管局通知中“新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是对《规定》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具体落实,纵观“通知”全文,本无歧义。但通过邵阳交警支队相关人员的恶意断章取义,将法律“2013年5月1日这天起开始计算机动车是否有连续3个年检周期未年检”的本意,歪曲成“2013年5月1日是所有机动车辆年检的统一开始计算时间”;将《规定》对连续3周期未年检车辆的严肃惩戒——强制报废,歪曲成对违法行为的奖赏。如果按照邵阳交警的说法,2013年5月1日前不管多长时间没年检,到2013年5月1日这天都统一“清零”了!这不是奖赏是什么?

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李颂光认为,一辆8年从未年检、7年未购买交强险的强制报废车辆非法上路,交警部门车辆监管机构其责难逃。一次,两次没年检或尚能说得过去,湘E1A909这么长时间没有年检、没买保险,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危害:没年检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上路就有可能是个危险物;没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肇事车辆方没有赔付能力或者有赔付能力而不积极赔付作为,又如何保障第三者(受害人)的及时救治与赔偿?这么长时间了,邵阳车管所都干什么去了?是否履行了法定责任?很明显是疏于管理,有不作为之嫌。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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