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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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4月14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红杜鹃)提着一袋沉甸甸的钞票,沈某不禁潸然泪下,久久不愿离去。几天前,她和家人从法官手中接过了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尽管这一结果“迟到”了10年。
两雇员客死他乡
事情还得从10年前说起。
2003年12月7日凌晨5点左右,湘潭县云湖桥镇村民谢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在京珠高速上,坐在副驾驶室的是他的好友——韶山男子庞某,两人都受雇为李某开车。
车行驶至湖北咸宁京珠高速公路段,由于谢某疲劳驾驶,车子一头撞上郭某驾驶的大货车和赵某驾驶的大货车。这次交通事故,导致谢某和庞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交警部门召集有关当事人、代理人调解,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赵某负次要责任,庞某无过错。
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承担事故损失的70%计15.479万元,其中包括庞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其父母的被抚养生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共计7万余元。此外,郭某与赵某各承担3.3万元。
当天,庞某的家属立下字据,书面承诺不会追究谢某的经济责任,双方将全力追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收益人李某的经济责任。
2004年元旦,赵某、郭某按约定支付了各自的款项。谢某的妻子张某,以及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也同意回湖南后支付赔偿款。
祖孙三代诉诸法庭
按理说,案子到这里可以告一段落了。没想到的是,在交警调解结案后,李某答应的赔偿却分文没有给付。
2004年12月27日,庞某的父母、妻儿无奈之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与李某一道被起诉的还有车主及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毛某,以及谢某的妻子张某。
在起诉状中,庞某家属请求按照之前交警调解确定的数额赔偿四原告7万元。
韶山法院受理后,向三被告发出了开庭传票,但此时李某早已不知去向。不久,法院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认为交警部门的调解书合法有效,李某虽未参加事故处理,但事后对于调解书没有明确反对,可视为对调解书的默认,调解书对其同样有约束力。
对于谢某的妻子张某,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的损失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毛某,法院认为,由于他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失去了对事故车辆的控制和收益,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毛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4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庞某家属损失7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官司一波三折
然而,事情到这里远没有结束。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李某、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8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谢某之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妥,依法改判由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同年12月,判决生效后,庞某家属四人向韶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李某自事故发生后一直下落不明。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李某早在1996年就与妻子离了婚,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以执行。
2006年,该案被迫中止执行。
2007年,庞某家属认为,谢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二审没有查明事实,谢某的妻子张某继承了谢某的大量财产,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谢某的侵权责任,向湘潭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2007年3月,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毛某、李某均未到庭。最终,中院再审维持了该院2005年所下的判决。
10年官司一夜结
再审判决下发后,案子似乎尘埃落定,庞某家属总算有了盼头,然而眨眼4年时间过去了,赔偿款还是没有到位一分钱。无奈,家人只好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此时,李某仍然下落不明,线索寥寥。为解决庞某家人一家四口的生活困难,法院与庞某家人所在的乡村领导沟通,从2010年起,落实了对老庞家的司法救助,但这仍然是杯水车薪。
2014年3月7日晚7点多,星期五,风雨交加,韶山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沈局长的电话突然响起。电话那头传来:“沈局长,我是庞老的媳妇沈某,现在发现李某的下落,在江南一宾馆打牌,请执行局出警执行。”
“好好,我马上组织人员对李执行拘传。”沈局听到电话后,立即调度警车和法警。
经过半小时的快速前进,法警在8点40分赶到江南某宾馆。
在宾馆二楼的一个包厢,沈局长和法警们发现了李某。沈局对李某亮出了法官证和执行公务证说:“你是李某吗,你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拘传了,请你配合和我们一同到韶山法院一趟。”
此时,李某脸一下子白了,低下了头,像泄了气的皮球,有气无力地回答:“是,我知道迟早有这一天。”法警一边一个将李某夹持上了警车。
当晚10点半,法警将李某押解到法院,没想到庞某家人召集了所有的亲属早在法院等候,一看到李某,庞某的几名亲属就冲上去要打李某,口里在骂:“就是要打死这个没良心的。”
原来,法院判决多年,李某一直在广东湛江逃避执行。李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之一,最近10年生意连连亏损,一直在外流浪。
最后,李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是,不同意支付近10年的逾期利息。最后,由李某的老兄出具担保书,保证履行,达成担保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反悔再起波澜
和解协议签订以后,日子一天一天过去,仍不见李某履行义务。
转眼就到了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李某提出原判决书没有收到,不愿意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又聘请律师,向湘潭市中级法院申诉。
韶山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李某做工作,但没有效果。相反,李某用来担保执行的宝马汽车的所有人,又向韶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车是李某借用的,法院无权扣押,请求解除扣押,退还给所有人。
鉴于复杂多变的案情,法院一方面安抚申请执行人,另一方面,对李某的担保人下发罚款决定,“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罚款30000元”。同时,对李某也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
2014年4月8日下午,法院再次召集李某的律师和庞老家四人协商。经过耐心的疏导工作,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支付赔偿款和诉讼费75800元,其余逾期利息庞老四人同意放弃。
赔偿款当即兑现,案件执行终结。法院退还李某提交扣押的汽车。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效果,罚款决定不再执行,同时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
沈某提着一袋沉甸甸的钞票,流出了伤感与激动的眼泪,久久不愿离去。至此,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终于案结事了。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