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24 10:5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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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刚一个月,刘女士却被公司负责人以一个电话莫名辞退。近日,网友刘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了湘潭在线《民情在线》栏目进行求助,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帮她进行维权。
获悉投诉后,湘潭在线记者对事情进行了调查采访。目前,在湘潭在线和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下,刘女士成功要回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并获得公司支付的双倍赔偿金。
市民:试用期一个月无故被辞退,公司迟迟未处理
刘女士是湘潭县易俗河人。2013年12月7日,她在网上看到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则招聘信息,因为有汽车销售的经验,刘女士便前往求职并应聘成功。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入职后的试用期一般是三个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转正。
刘女士说,今年1月27日,根据公司的安排她在家休息。当天,她接到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被告之不用去上班了。刘女士感到很诧异,询问原因,公司负责人却没有给她明确答复,只答应她补齐欠发的工资。
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刘女士很是气恼。她通过查阅《劳动法》得知,金致汽车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此外,她从其他同事口中了解到,公司与其他员工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为何还能堂而皇之地正常经营?”刘女士感到很困惑。随后,她将情况反映到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公司:公司处于筹备期间,将与刘女士协商处理
2月20日,我们来到位于河东大道的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得知来意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会尽快与刘女士联系,协商解决此事。
2月21日,我们从该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21日下午,公司负责人与刘女士取得了联系,并在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的协调下,全额发放了刘女士的试用期工资,并赔偿了刘女士工资双倍的金额。
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之所以辞退刘女士,主要是因为其不太适合公司的销售工作,在辞退时也没有与刘女士沟通好。他表示,今年1月,公司正处于筹备阶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属公司的问题,公司也会进行整改。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部门:公司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
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公室主任肖剑波介绍,根据该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公司的劳动用工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已经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肖剑波说,目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处理下,金致汽车公司已与刘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问题已经妥善解决。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已经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后15个工作日之内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肖剑波提醒,市民在求职或入职时,应该了解公司的相关规定,即使在试用期内也应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尽量避免简单的口头约定。市民在工作中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行为,可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到劳动监察部门或拨打电话12333、58523537进行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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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