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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及公安部:醉驾犯不得直接逮捕

时间:2013-12-27 09:1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4075


8种情形从重处罚

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规定了8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为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醉驾认定、查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有关规定,亦属“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为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

“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良好。因此,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两高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抽血前脱逃

以呼气酒精含量为准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规定明确,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意见明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有关负责人指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据法制日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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