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2 08:38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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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新办法对实践操作中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不足、支付期限过长、追偿流于形式,及国家赔偿被“私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制。
办法指出,请求人从提出申请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最长不超过22天;财政部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15日内将国家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作为配套制度,由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财政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受理支付办法》与新办法同步实施。与此前的规定要求不同,国家赔偿损失费用支付由原来“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个月内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的方式,转变为“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审核后及时核拨转变为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按时支付”。有效避免了某些部门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而与受害人“私了”的现象。■据新华社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