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2 09:12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1855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漫画:勿 扰 新华社 图
纠正冤假错案举措回顾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称为“两个证据规定”。这两个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其中的主要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健全错案防止机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今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冤假错案陆续在一些地方法院予以纠正。为了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疑罪从无
证据不足不得作出
“留有余地”判决
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办理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司法人员查证案件只能凭借现有的证据推断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会受到时间、环境、记忆以及各种心理的影响,这些证据经常是零碎的、不完全一致的,有时甚至相互矛盾。面对这些证据适用什么理念进行判断,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吕广伦说,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独立审判
不能因上访闹访
“维稳”而违法裁判
解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在分析多起冤假错案后撰文分析指出,如果审判机关作出了一个无罪判决,通常会面临多方面压力。首先是来自受害方的压力,如果按照疑罪从无,在未确定被告人肯定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宣告其无罪,受害方往往无法接受,随之而来的上访,甚至闹访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其次,社会舆论也会给法院造成很大压力,使得无罪判决难以作出。
吕广伦说,这次意见在“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部分,专门重申强调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规范取证
改变“口供至上”
排除刑讯逼供
意见明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解析
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在分析冤假错案时指出,公安机关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等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吕广伦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过去对于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明确是否要在采信证据上予以排除。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
“司法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
——谈到意见出台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中央政法委对执法司法防范冤假错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出台意见就是人民法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其它亮点
公检法禁联合办案
意见明确,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禁就证据请示上级
意见强调,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案件连线
北京审理货车超载压塌桥案:
一审二审判赔
相差千余万
2011年7月19日,34岁的河北农民张文军因驾驶超载货车(车货总重160余吨)致使北京一处桥梁垮塌,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1500余万元。今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令案件有了巨大转折——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中,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宝山寺白河桥价值1500余万元。据此,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据介绍,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期间,法院依法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认为被毁宝山寺白河桥的价值为273.8万余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发表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对于被毁白河桥价值认定不准确,导致刑事量刑失当及民事赔偿有误,建议依照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改判。■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