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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娭毑状告养子女要收回房产

时间:2013-07-18 08:5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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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王珏

■记者 潘显璇 实习生 汤俊 刘笑 杜鑫 张静 通讯员 蒋成柳

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两个年过五旬的“养子女”,几十年的抚养亲情,却最终对簿公堂。

两年前,苏娭毑签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养子女”照顾生活起居,房产则归“养子女”所有。不料,苏娭毑称她时常遭遇“养子女”恶语相向,三次气得离家出走,最终住进了养老院。于是,老人将“养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房产。

7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人称被气得住进养老院

苏娭毑今年86岁了,住在湘潭养老院,当天并没到庭,委托了律师代理。

律师介绍,苏娭毑是湘潭一家医院的退休职工,膝下没有儿女。上世纪60年代,苏娭毑老伴的亲哥哥去世,夫妇俩将侄子侄女接来,将两人当亲生子女一般抚养。十多年前,老伴病逝,苏娭毑的生活便由保姆照顾。

“2011年,侄子陈珂、侄女陈丽提出辞退保姆,由他们两兄妹来照顾苏娭毑的生活。”苏娭毑的代理律师说,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协议,约定苏娭毑每月支付1200元的生活费,兄妹俩轮流照顾,待苏娭毑百年后,其长沙的房产则归两兄妹所有。

“签了协议后,侄女一家搬来与苏娭毑同住,不料侄女婿常在家中恶语相向,还扬言要搞死苏娭毑,侄子侄女也不管,苏娭毑气得三次离家出走,现在索性住进了养老院。”律师称,兄妹俩严重伤害了苏娭毑,没尽到赡养义务,还很少去养老院探望,请求法院撤销当初所签的协议,侄女一家搬离苏娭毑家中。

养子女关系是否成立是焦点

“苏娭毑和侄子、侄女间是亲属间的抚养关系,没有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或收养协议,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法庭上,苏娭毑的代理律师强调。

听到这,原本不大说话的侄女婿何强激动地站了起来,“我老婆的户籍都迁到了苏娭毑家,自收养后一直生活在一起,平时都以父母相称,周围的人都能作证。”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受当时法律不完善的影响,当初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这不影响他们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面对苏娭毑的控诉,侄子和侄女婿回应称绝对没有骂过老人,之前去养老院好几次让她回家,并拿出了一大叠从长沙到湘潭的车票,以及证人证言。“她离家出走不肯回,不是我们照顾不好,而是故意逼着我们解除协议。”

同时,被告律师直指苏娭毑未经养子养女的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养子女的权益,要求法院驳回苏娭毑的请求。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养老院胜过他们的照顾”

庭审结束后,陈珂、何强均向记者表示,之前他们和苏娭毑夫妇的关系十分融洽,突然打起了官司让他们觉得很蹊跷。

“事情可能没这么简单,老人易受他人影响,这幕后有推手。”陈珂表示,房子是苏娭毑夫妇的共同财产,老人试图否认他们是养子女,是想解除协议后再把遗产留给苏家亲戚。

17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苏娭毑。她一个劲诉苦,“侄子、侄女和侄女婿对自己不好,经常骂我,还动过手,我都跑了好几回了。”

苏娭毑说,养老院的条件比不上家里,但在这不用看脸色,过得舒心,“胜过他们的照顾”。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养子女同样要“常回家看看”

三湘都市报金牌律师团曾昕律师说,养子女在法律意义上视同亲生子女,必须承担赡养责任。

他说,本月起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养子女同样适用。新老年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并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财产处置方面,必须尊重老人意愿。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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