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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井盖吞人致残,两年无人担责

时间:2013-07-10 08:4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3590

本报2012年6月28日A11版

本报2012年8月14日A04版

 本报2012年9月21日A03版

井盖公案两年

还在“马拉松”

2011年10月21日晚,张庆国走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脚下踏空,掉入一口没有井盖的管道井内,摔成9级伤残。

2012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张庆国担责六成,长沙县电力局担责四成,电力局当庭不服判决上诉。

2013年7月9日,此案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四单位从一审的叫屈推责变成掐架。

■记者 潘显璇 实习生 汤俊 刘笑 曾思宇

今年3月,消逝于下水道的杨丽君,曾拷问着一个城市的良心。而在杨丽君事件一年多前,市民张庆国的经历就已给长沙的井盖安全敲响了警钟。

两年前的一个夜晚,走在人行道上的张庆国掉入了一个无盖井内摔成9级伤残。他四处维权,状告四单位求赔偿。坠井受伤近两年了,仍没要到任何赔偿。

坠井摔伤维权2年无果

2011年10月21日晚8点多,张庆国走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脚下一踏空,掉入一口没有井盖的管道井内,摔成了9级伤残。

出院后,张庆国四处维权遇阻,无奈之下将该管道井的投资方、施工方长沙县住建局,管理方长沙县电力局,以及负有连带责任的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单位赔偿损失14.6万元。

一审庭审时,四单位均表示“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去年9月20日,长沙县法院宣判此案:事故井盖经查明属电力局所有,县电力局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万余元,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60%的责任,其余三单位不承担责任。

电力局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张庆国也觉得很受伤,之后也申请上诉。

四单位庭审互相掐架

庭审中,上诉的长沙县电力局准备充分,提交了多份证据,还让事发后补好缺盖井的维修工出庭作证。试图证明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应该是管道井的建设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井盖的所有者应该是邮电系统。“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张庆国则坚持最初的诉讼请求,“事发时天色已黑,又没有警示标志,很难看出管道井没有井盖,我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法院一审判决承担六成责任过高,不公平。长沙县城管局、住建局、供水公司都对这个无盖井负有管理之责,应该和电力局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事故管道井的所有者、管理方到底是谁最具争议,再次成为二审的焦点。

从去年5月15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到9月20日宣判,该案一审经历了4次开庭,每次谈及管道井的所有者、管理方,四家单位均是打太极,只说“不关自己单位的事”,把难题留给法官。

在当天的庭审中,审理再次陷入这一恶性循环。听不下去的法官为此严肃地向四家单位发问,“张庆国受了伤,肯定是要有相关部门负责的,你们都说管道井不归自己单位管,那请正面回答管道井的所有者、管理方属于谁。”

法官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编辑后记

请 “相关部门”站出来

井盖伤人夺命已在多城频发。

城市里有着各式各样的属于不同部门的下水管道,大家做的样子差不多。平日里用不着这些部门的时候,总能看到听到尽心“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可一旦有人掉到下水道后,要从这些“相关部门”里找出正主儿来就很难了。坠井两年维权无果,一审再审,四家互掐,张庆国的悲剧就是活生生的例证。

非要说这几家被告的推脱卸责很无理么,倒也未必。长期以来重视面子工程的城市治理思路,导致了我们对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疏忽和漠视。缺乏统一管理,责任难以明确,不少责任单位抱着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安全隐患也就此埋下。

如果,窨井无盖无人管,管道挖断无人理……人们怎么能放心、舒心地居住在这样的城市?当窨井成为“马路陷阱”而无人担责,“城市良心”何在?

律师说法

如果重视……

自杨丽君事件后,井盖吞人事件备受社会瞩目。张庆国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振林律师无奈地说,“如果相关部门最初足够重视这个案子,将井盖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位,也许之后杨丽君的悲剧不会发生。”王振林律师表示,本案的社会价值,就在于督促负责公共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进行维护、完善,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他们还在掐

电力局:

做好事却背黑锅

长沙县电力局称事故路段电力工程建设方是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是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道井并没有移交给电力部门。该管道井的“E”形花纹井盖,不是电力局所有,而是邮电专用。

这个发生事故的管道井的由来也值得好好查查,这个井最初是供水公司的,后来才变了管道井,消失的井盖是否是供水公司所换也未可知。

事故后电力局派人到现场补好井盖,完全是做好事,出发点是避免再发生事故。

“请求法院公平公证审理此案。”

城管局:

负责所有公共设施是误区

长沙县城管局称没有所谓的公共管道井,每一个管道井在设计之初就已经定好了用途,建设好之后会移交给相应部门管理。城管局负责对市政设施的管理,但并非是对所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特定的公共设施是由特定单位在管理。

出事的管道井是预留给电力局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铺设电缆,没移交之前,应该是由建设方负责。何况出事的向阳路不属城管局的职责范围,该路段管理职责已经划分给了街道,跟城管局无关。

“请求驳回上诉人张庆国、电力局的诉讼请求。”

供水公司:

电力局担责,维持原判

长沙县供水公司认为,供水公司只对水管负责维修,不管井盖的维护。管道井是道路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该由负有管理职责的市政部门负责,但实际上负责管理该管道井的是电力局。而张庆国本人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要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住建局:

该告的不是我们单位

长沙县住建局认为,井盖不是住建局投资、建设、管理和所有,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从电力局提交的证据看,建设方是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是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起诉也是这两家单位成为被告,而不是住建局。

“请求驳回上诉人张庆国、电力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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