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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联手律师 帮业主“守”住钱和房

时间:2013-06-09 09:06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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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里充斥着五花八门的广告,小区公共空间被私自改成门面出租盈利,业主本应共有的收益却难享半分福利。长沙市永宏佳园小区通过诉讼途径,率先向开发商讨还公共收益后(详见本报6月7日A10版报道),不少小区业主闻讯后致电本报“小区有大事”专栏,投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或物业用房,希望本报帮忙维权。

物管协会:物业公司应该主动公开公共收益

针对很多小区物业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的情况,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长黎林辉在接受采访时称,物业公司应该主动公开公共收益,这样有利于营造和谐物业关系。业主和物业公司不是天敌,可以和谐共处,有什么问题协商解决。比如天心区白沙花园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约定:物业公司可以不公示公共收益,但每年要拿出6万元补充物业维修基金,物业费不提价。但每年业委会都聘请审计师对物业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留存业委会备案,业主可以随时去查询。

市住建局:物管用房面积缩水可通过诉讼维权

侵占物业用房也是个很普遍的现象,长沙县红树湾小区业委会委员陈先生告诉记者,小区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但开发商只给了3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我们找过开发商,但他们不同意退还多占的物业用房,业委会别无他法,只能通过诉讼维权。”

长沙市住建局物管处谢科长介绍,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市住建局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间。“如果开发商侵占物业用房,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讨还公道。”

本报联合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由于不少小区业委会成员不熟悉法律知识,本报联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亚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读者可拨打本报新闻热线96258或@三湘都市周末(新浪微博)提问,何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服务。

■文/记者 甄荣 实习生 谌俊 季馨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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