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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银卡 消费者小心被“卡”

时间:2013-03-14 10:23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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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的一年里,长沙市民遭遇了哪些消费陷阱?如何才能避免在消费中遭受损失?又怎样才能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回属于自己的权益?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昨日发布的消费维权咨询报告显示,去年3·15维权日至今,12348共接待消费维权咨询3701起,排名前六的问题分别是:质量问题、虚假宣传、售后服务、营销合同、价格和安全问题。从维权咨询内容来看,有关网络消费、电视购物消费等的维权投诉已经成为咨询的热点,并随着网购的日益盛行而持续增长。

  网购视购:异地交易加大维权成本

  12348热线发现,有关网购、视购咨询维权投诉存在的问题一般比较集中:如实物与宣传不符、疑似假冒伪劣产品等。市民陈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红色的女式小提包,使用不久便发现褪色,还染坏了自己的几件外套,后经仔细鉴别才发现这款包是加工以后再出售的二手货。

  12348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实际产品与广告宣传的功能、质量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换货,并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电视、网上购物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由于购物方式的特殊性,发生纠纷后维权较之普通的购物方式难度要大——网店经营者可通过提交虚假身份信息逃避责任,同时异地交易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双方交易往往没有合同保证。消费者一定要保留购物凭证并慎重选择交易对象,保留汇款单据是很好的习惯。

  这卡那卡:预付款消费遇纠纷维权难

  家住长沙火车站附近的刘先生在一家干洗店预存1000元办了一张干洗贵宾卡,结果过完年该店就一直未开门营业。“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推出的预付式消费,往往比现金消费优惠得多,使很多消费者未经多方考察就付款办了卡,而少有商家会与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导致消费者后期维权艰难。”12348发布的年度消费者维权咨询报告说。预付款消费基本都未签订书面合同,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也仅做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没有详细明确的约定,消费者处于“空口无凭”的尴尬地位。

  消费者一旦办卡充值,就无法轻易退卡终止消费,如果不能在有效期内消费卡内金额,也很难办理退款。12348律师李玉琴告诉记者,预付款消费这种看似方便又实惠的消费模式,实际上存在较高风险,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有信誉的商家,付款时应签订书面合同,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就服务的内容、形式、次数、质量等相关事项以文字的形式写到合同中。办卡时要理性勿冲动,注意保留相关会员章程、发票等相关证据,防止维权无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进行申诉或举报,或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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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提醒市民更好维权

  昨日,12348热线还发布了多个典型消费维权案例,提醒市民在遇到相似情况时,如何才能更好维权。

  夸大宣传,保健品成药品

  【案例】雨花区的张先生今年65岁,因为工作关系得了风湿病,一变天腿关节就疼痛,且很难根治。“今年1月儿子在网上看到一种胶囊,宣传称用药25天就治愈风湿骨病。他就给我买了3盒,花了1000多元。结果3个周期后,我的腿关节还是疼痛。后来一查询,才发现该胶囊是保健品。” 张先生说。

  【维权】12348律师廖格平认为,宣称“保健食品宣传可以治病,并且可以完全治愈风湿骨病”,是一种典型的夸大疗效的虚假宣称,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并要求商家进行一加一的赔偿。而工商部门则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该商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拍婚纱照遭遇隐性陷阱

  【案例】芙蓉区的张女士反映,她在接受婚纱摄影服务时遭遇了商家的二次强制消费,包括化妆服务、照片选择、服装升级、底片相框等,影楼在化妆时设置收费项目,将婚纱分档次,所谓免费提供的大多不好看,顾客挑选好看一点的就要另外收费,婚纱影楼事先并没有在合同中说明。

  【维权】12348律师伍丹认为,这些未在合同中说明的隐性消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婚纱影楼对于化妆、婚纱选择等一些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提前告知消费者,婚礼影像制品及其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也应一并交付顾客。

  优惠购房,口头承诺不靠谱

  【案例】今年2月,家住星沙的王先生看中一楼盘,售楼员称有优惠活动,当时交1万元认购金可抵3万元房款,如果王先生以后不想买,认购金可以退。于是王先生交了1万元认购金,签订《认购合同》。3月初,“新国五条”出台,王先生找到售楼部要求退款或换房,售楼员答复《认购合同》约定了认购金不能退,只同意换房。王先生想知道,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维权】12348刘恺恺律师介绍,王先生签订《认购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果认购合同有明确约定,购房定金不予退还,那么王先生交纳的认购金开发商可以不退。当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约定为准。提醒消费者,所有约定,只有以书面形式体现的才最有效,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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