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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与情人分手”副局长被免职

时间:2013-01-30 08:4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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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峰提供的分手补偿收条,落款为女方签名。 记者 徐德荣 摄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1月29日讯 近日,网曝衡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刘晓峰,花23万元与情妇签分手协议。29日,记者从衡阳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党组已决定,刘晓峰免职接受调查。

  27日,有媒体报道,2013年1月22日,衡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刘晓峰通过街道调解委员会与情妇林芳(化名)签订分手“协议”,并补偿女方共计23万元。报道称,刘晓峰于2005年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山东的林芳,提出要其来衡阳与其同居。为表示诚意,拿出了20万元给林芳,两人于2007年同居。

  此事一出,引起广泛关注,本报记者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调查。

  组织上出面调解两人关系

  “由于两人的性格不合,她动不动就发脾气,还数次闹出自杀。”刘晓峰说,林芳“管”得厉害,甚至曾胡乱怀疑自己与弟媳有暧昧关系。由于跟家里人闹得很僵,刘晓峰觉得无法忍受。

  刘晓峰单位的同事们介绍,刘晓峰与林芳之间的事也是早有耳闻。林芳曾多次发送短信给稽查分局的局长唐建华,要局里的同事劝和,也曾在稽查分局门前欲吃安眠药“自杀”。

  “两个月前,林芳找到局里,组织上也曾调解两人之间的矛盾。”刘晓峰的同事们认为,由于刘晓峰早已与妻子离婚,调解刘、林之间的矛盾也理所应当。

  刘晓峰说,自己与林芳相处,一直都是“她处于强势,我处于弱势”。

  关系:情妇?正常恋爱?

  28日下午,刘晓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和林芳之间是正常的恋爱关系,根本不是什么情妇。”据刘晓峰介绍,2006年起,因为关系不和,便和自己的妻子分居,2009年起和林芳同居。

  刘晓峰认为,自己和妻子分居已久,和林芳的交往是正常的恋爱关系。

  但事实上,刘晓峰与妻子是2010年底才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在没离婚的情况下与人同居,刘晓峰坦承:这一点自己做得不对,有错误。

  刘晓峰表示,2006年就和妻子分居却迟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是因为考虑到正在读书的女儿,他打算等女儿考上大学后再行办理。

  当记者问林芳如何看待自己与刘晓峰的关系时,林芳说“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但她认为,说是正常恋爱的话,为什么刘晓峰在2010年离婚后不和自己结婚呢?

  同居:花20万?没给钱?

  刘晓峰说,当时认识林芳时,并没有如网上所说,花费20万元为求同居。“我们交往时,我没有给她钱。交往后,也没每个月给她钱。”

  而林芳明确地告诉记者,刘晓峰当时给了她20万元,每个月也给了生活费,“因为毕竟我没有工作”。

  分手:23万?10万?

  1月22日,在司法所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刘晓峰与林芳达成了分手协议,刘晓峰前后共支付了23万元补偿林芳。

  刘晓峰说,两人曾多次闹分手,之前已分两次给过8万元,但每次付钱后,林芳便反悔。最后一次,刘晓峰称只支付了10万元,并向记者出示了有林芳签名的“10万元补偿费”的收条。

  刘晓峰称,自己与妻子离婚后连房子都没有了,一直租房居住,经济并不宽裕,这10万元钱有5万元是向亲戚朋友借的。

  ■记者 徐德荣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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