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0 09:39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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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10月中旬,我母亲去世,她生前有4个子女,即我、我的两个哥哥、一个姐姐。我们的父亲还健在。二哥远在美国,至今没能回家,我们在长沙的三姐弟和父亲一起拟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分别签了字。我们考虑二哥家经济条件非常好,就没有把财产分给他,也没有通知他分财产的事。遗产分割协议签好后,我大哥突然反悔,说他分得的房产不如我和姐姐的,要求重新分割。于是,大哥以二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由,认为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请问这个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刘女士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等被继承人生前特别指定遗产分配的情况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
本案中,刘女士的父亲和他的四个子女都是《继承法》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刘女士的二哥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及其他兄妹三人对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是对刘女士二哥继承权的侵犯。二哥在得知此情况后,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诉权在两年内有效。另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刘女士父亲及其兄妹三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二哥的继承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建议刘女士尽快通知其二哥办理遗产继承之事,并由其本人作出是否放弃遗产继承的表态,刘女士以及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方可重新对遗产进行分配。 记者 彭放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