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0 09:2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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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湘潭讯(记者 刘炬 通讯员 黄戌娟)利用“空壳公司”与多人签订不能履约的合同,借此收取合同保证金等资金达186万余元。近日,湘潭县法院对彭某某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若干。
2010年年底,彭某某伙同彭某、赵某等人设立“银龙”、“银凤”两家公司。然而,注册后仅仅3天,他们便将注册资金抽走,两家公司成为了“空壳公司”。2011年9月20日,经人介绍,邓辉(化名)认识了彭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代表银龙公司与邓辉签订“渔场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邓辉交纳合同保证金8万元。同年11月,邓辉到湘潭办事时无意间得知自己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查明,彭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资金、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彭某某参与签订、转签或者参与收取费用21次,涉案金额186万余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彭某某等人通过伪造银行证明、某大学后勤集团的证明等,谎称有300万美元投资银龙公司、银凤公司,分别与邓辉、周某等22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3份。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