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首页> 投诉直通车> 记者行动详情

回:湘乡市二医院医术低浅违背医德

时间:2012-12-03 10:1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853

  湘乡市二医院医术低浅严重违背医德和良心无人性化草菅人命违规治疗致使我终身残废已引起公愤

  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

  我名陈新民、男、60岁。住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城东村。

  2010年12月12日因车祸致右腿股骨骨折入住湘乡市二医院,入院18天出院后大腿及全身比未治疗前更肿、更痛。经2011年1月30日照片复查,才发现医院及其医护人员严重违背医德和良心,一心只顾闷着良心诈取患者钱财,给我安装了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伪劣八孔的内固定钢板。钢板第一个螺丝断裂,螺钉帽掉骨折处里面致使骨折处移位,不能愈合。第三颗螺丝脱落凹入体肉内。造成我腿短6.5cm。的主要原因。

  一、田雨林夫妻串通医院给患者安装伪劣质钢板

  我右腿骨折后,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竞胆大狂妄用伪劣质钢板为其固定。2011年1月30日照片发现钢板螺钉断裂,使我再次手术。直到今日,仍在疼痛中度日。因医院不讲医德医风,把我选定的钛合金钢板器材不用,反尔冒着良心为田雨林节省医疗费用,失职导致钢板螺钉断裂,事后医院请来湘雅医院的教授专家会诊后,告知我的腿必需重做手术。因田雨林夫妻认定是医院造成的医疗事故,不同意承担第二次手术费用,导致手术未做。因此,给我的身体造成终身残废,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残疾事实。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伙串通田雨林夫妻协逼我出院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我的腿没愈合的情况下,与田雨林夫妻串通演绎令人触目惊心的出院计划,多次协迫我出院,同时对我停止注射促进骨髓生长的骨肽注射液及一切治疗。这也是造成我右腿残废的主要原因。

  三、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选定石膏绑扎诊疗中严重失职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钢板内固定失效后,改为石膏绑外固定,因石膏绑外固定之前,我的腿肿得水桶大,经消炎打针吃药,我的腿退了肿。在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查病房会诊时,我和家属多次要求医师根据腿退肿的实际情况更换石膏绑,但医师只答应不更换。到2012年2月10日(即腊月初八),我再次找到廖益辉、贺劲林医师跪求重新绑扎石膏绑为其固定时,其医师气势凶猛地吓唬我说“你是医师,还是我是医师,你知道医学,还是我知道医学”等恶语,我当时被医师不肯更换石膏绑气炸得喊醒医师“今后我的腿残废的话老子要你们赔偿”我讲的这些气话就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人为过失造成我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的事实真象。事后我到湘潭、长沙、武汉等医院咨询,这些上级医院的教授答复了如下三个问题:一 是钢板质量不合格;二 是钢板选型不当;三 是安装位置不妥,没有加设外固定。加之没有及时更换石膏绑造成的。

  四、湘乡二医院违背医德和良心,累累将患者作为诈取钱财的工

  二医院不断人为制造医疗事故,把人命看得和野草一样。年年发生医患纠纷,如火车站工人谢文胜也是因医院安置的劣质钢板断裂,医院也是污蔑他是自己折断的;江岸村第七村民组的残疾矮小人张建光是吃国家低保的人,入住二医院住院费用不到一千二医院就多收乱收了370元已遭到湘乡市人民政府物价局的处罚。二医院这种落井下石,乱涨价、乱收费害民生的妖风是制造“不和谐、不文明”的祸根。如再不整治必遭人民唾弃,影响湘乡形象。

  综上所述:我的腿受伤后,是到医院把伤治愈好,而不是治残废短6.5厘米。这就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人为行为造成我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导致我再无法从事铝合金、防盗网、卷闸门制作,给全家七人的生活经济来源造成极度困难,导致如今欠累累重债。特向上级领导、社会各级新闻媒体、法律界人土就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人为造成我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如实报道,严厉指责湘乡二医院不道德的医疗作风,并督促二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尽快赔偿我家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如二医院灭绝人性以种种歪理邪说将法院判决的交通事故作为医疗判决掩盖医疗事故推托责任,我家将誓师舍命与二医院斗争到底,造成的一切后果全由二医院承担。同时我承诺配合二医院及其行政主管局做好医疗事故鉴定,但因二医院原因导致我终身残疾欠重债累累所以暂由二医院支付其医学鉴定费用为感。

  申诉人:陈新民 电话:13054158078

  2012年12月2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发布评论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