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3 09:3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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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住在老城区,我家旁边有一座老楼,是几十年前4户人家集资修建的,4户人家按份共有。随着老一辈去世,晚辈们都外出工作、成家,这座房子已经多年没有人居住了,年久失修,破损严重。我担心这座房子垮掉,影响我家的安全,就打算联系这4户人家,要他们进行维修。但我只联系上其中3户,他们协商后表示,请我帮忙操办修缮,费用由他们承担。于是,我先垫付了费用,把房子修缮了一下。后来,他们3户各自出了四分之一的费用。最近,我终于联系上最后一户,对方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我修房子,所以不肯给钱。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林女士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林女士可以要求这4户人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可以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案中,经过了占这套房产份额四分之三的共有人同意,3户共有人委托他人修缮该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修缮该房产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林女士可以向4户共有人中任意一位或者几位要求支付余下的款项。支付款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记者 彭放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