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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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A11版。
8月14日A04版。
长沙市民张庆国晚上走在人行道上,不料脚下一踏空,掉入一个无盖井内,摔成9级伤残。四处维权无果后,无奈的张庆国将四家单位告上法庭,四家单位却互相踢起了皮球,均表示“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详见本报6月28日A11版、8月14日A04版)。
此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四次开庭审理后,于9月20日宣判:县电力局承担40%责任,其余三单位不承担责任,原告承担60%责任。
■记者 潘显璇 王智芳
实习生 蒋璐 胡美云
事件
走路被井“吞”致9级伤残
去年10月21日晚8点多,张庆国走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脚下一踏空,“扑通”一声掉进了一口没有井盖的管道井,摔成了9级伤残。
出院后的张庆国开始四处维权。“我的家人先找了长沙县自来水公司,又找了电力局,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归他们管。”
在本报法援团律师的帮助下,张庆国将该管道井盖的投资方、施工方长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管理方长沙县电力局,以及负有连带责任的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单位赔偿14.6万元。
庭审
五次“愿调解”均遭拒
今年3月2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庆国,你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吗?”
“我愿意。”张庆国回答。
法院开了四次庭,这句“愿意调解”,张庆国也说了四次。即便在9月20日这天宣判前,法官在征询双方意见是否要调解时,张庆国第五次回答“愿意调解”。
遗憾的是,五句“愿意调解”换不来一句回应,四家单位态度坚决地拒绝调解,坚持对簿公堂。
长沙县电力局辩称,井盖不属于电力井盖,电力局不是投资方、施工方、管理方,不存在管理的义务,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上和经济赔偿上的利害关系。
长沙县住建局辩称,井盖不是住建局投资、建设、管理和所有,原告起诉住建局是滥用诉权。
长沙县城管局辩称,出事井不在规定的职能职责范围之内,城管局不是出事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
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井盖不是自来水公司添置和管理,事故应由道路的维护方承责,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四次庭审,四家单位的辩称几乎一模一样,面对张庆国提出的赔偿,四单位一再坚持“本单位不是本案适合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
电力局担责40%,原告担责60%
此案的关键争议,是谁为事故承担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金额。
法院经调查查明,导致张庆国受伤的管道井和井盖已施工完毕,县电力局认可在该事故井内,有6个空的管道孔用于铺设电力电缆,故该管道井与井盖与电力局密切相关。
事故发生后,电力局给这口缺盖井补上了井盖,与道路上并未缺失的四个井盖完全一致,绝非巧合,电力局也没有对井盖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井盖出自电力局。而该井盖上有大写字母“E”,与“电力”的英语单词“Electric power”的第一个字母“E”一致,“E”即代表“电力”。
由此,法院认为该井盖属于电力局无疑。县电力局作为该管道井和井盖的管理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管理职责。
法院宣判,电力局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对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万余元,电力局应赔偿4万余元。同时,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宽敞明亮的人行道上,对于管道井盖是否缺失,应尽适当的注意义务。但张庆国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导致坠井受伤,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三家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电力局很不服气,受害者非常受伤
9月20日,井盖吞人案经法院判决后,长沙县电力局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坚决上诉”,原告张庆国也认为自己担责过重。而其它三家单位均表示“判决结果意料之中”。
■记者 潘显璇 王智芳
实习生 蒋璐 胡美云
电力局
当庭黑脸:坚决要上诉
听到法院的宣判结果后,电力局代表当庭黑着脸表示“不服宣判,坚决要上诉”。
事后,记者上前采访,电力局代表毫不客气地向记者挥打手中的文件夹并急着离开,记者追问是否一定会上诉,对方表示“肯定会上诉”!而且不顾法院工作人员大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后再离开”,电力局代表仿佛没听见一般,没有签字确认就匆匆离开。
原告
我是受害者,却要担主责
拿到判决书的张庆国也高兴不起来。
“为何我是受害者,却要承担主要责任?我走的是人行道,虽然有灯,却是因为缺了井盖才掉了进去。”虽然赔偿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但自己要承担60%责任的判决,成了压在张庆国心里的一块大石头。“我看了不少类似案件判决的报道,没看到市民应负主要责任的。”对于判决结果,张庆国认为,自己最多承担20%的责任,其它三家单位也有理由承担部分责任。
“尤其让我愤怒的是,听到法院宣判时,我都没说上诉,电力局竟大呼要上诉。”张庆国说,这11个月的维权路走得很艰辛,“我最不满的是他们的态度,我是由于职能部门的疏忽才受伤,在法庭上他们却个个态度坚决,无人认错,站出来承担责任。”
说起自己的调解意愿,张庆国也万分无奈,“打官司很麻烦,费时费力,我希望调解。”对于电力局表示将上诉,张庆国顿时口气坚定,“会和律师商量积极应诉。”
其它三单位
判决结果意料之中
与电力局的愤怒相比,没有责任压身的三家单位代表都十分平静,无一例外地表示“尊重并服从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三次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一份证据,为某网站记者采访长沙县电力局时的录音材料。录音内容显示,电力局相关负责人承认井盖是由其单位负责管理。针对这份证据,供水公司代理人当即表示:“这个正好说明,电力局已经把这个责任承担起来了,我们没有异议。”话一落音,引来一阵笑声,住建局、城管局也立即一致表示“没有异议”。
三家单位对于电力局承担责任这个观点,也有着高度的一致。法院判决后,三家单位的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判决结果意料之中。
律师说法
案件价值在于监督职能部门
代理此案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振林律师和刘薇律师认为,此案件的责任划分不像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来做权威判定,而是由法院来调查判定,所以很多情况下难以让双方满意。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判决的社会价值,在于督促负责公共事务的职能部门对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引起重视,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存在的危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王振林认为,相比审判获赔结果,该案更有警示意义。
案例连线
散步掉入无盖井,自己担责40%
受害者自担责任,张庆国不是个案。
2010年7月,刘女士在厦门高集海堤附近步行时,掉入一个无盖井内,致9级伤残。因刘女士没有选择人行通道,而走在杂草丛生的非正常路面,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承担40%的责任。
骑摩托车坠井,自己担责30%
2010年6月一天晚上,天津一名市民骑摩托车经过无盖排水井时,不慎掉入井内摔伤,由于该市民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且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市民自身承担30%责任。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