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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缆绊倒通行者 电信公司担主责

时间:2012-09-11 09:23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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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罗海波 本报记者 张斌

【判决结果】通信线缆因架设过低造成通行者绊倒受伤,谁负责?8月2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判决书送达一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因过错侵权,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沙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原告陈沙长、被告范如昆各承担20%的责任。

【案情回放】2011年9月2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陈沙长租用范如昆的农用车,由范如昆驾驶,将购买的洗矿设备从广东运回江华。驶入该县大新村村道时,江华电信公司的3条通信线缆因架设过低挡住通行。陈沙长爬上车厢将线缆撑高,车辆在通过最后一根线缆时,陈沙长被绊倒受伤。陈沙长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1.6万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

今年4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华电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承办法官周小青介绍,此案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坍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周小青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架空电缆及明线线条架设高度在农村土路上不得低于4.5米。本案中,通信线缆架设未达到4.5米高,并废弃多年未回收,侵害了过往人车的通行便利权,并致事故发生,可以推定江华电信公司存在过错责任。本案原告陈沙长、被告范如昆明知无法越过,却强行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温馨提示】高度就是安全度。架设高空线缆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莫让通电通信便利危害通行安全便利。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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