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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投诉时间:2018-05-02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涉及单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于2017年5月立案并开庭审理,但迟迟未下判决,拖延至今,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和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本案件已历时一年多,该法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无相关答复。

本案件涉及多起案件间的财产分配,与本案件有关的相关案件均已进入至执行阶段,然本案件的判决迟迟未下,期间多次向该法官反映情况、咨询进度,该法官均推诿应付,从未有明确答复,现怀疑该法官与本案件中其他权益人间存在权钱交易,望明察。

该法官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导致了本人已损失的财产迟迟无法追回,及没有判决导致的无法参与财产分配、钱款损失加大。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在国家的法律维权机关主张自己的权益竟受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沉冤如此,望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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