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判审糊涂案
投诉时间:2018-02-23
事发地区:湖南省,常德市,
涉及单位:澧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2017年11月14日下午,刘*先驾驶摩托车返回家里,行驶至复兴镇三台村一组一弯坡道,左转弯下坡时恰遇对向杨*凌(男,现年48岁,住澧县复兴镇双龙村13组,系该村村委会财经会计)驾驶摩托车右转弯上坡行驶至此,会车过程中,两车相撞,刘、杨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刘*先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
一般来讲,一起交通事故只有一份现场草图,而在本案中,却奇迹般的出现了三份现场草图,而且这三份现场草图所反映出的内容互不一致,且彼此矛盾
1、原始现场图
交通事故发生后,澧县交警大队八中队民警王华等人勘查了事故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绘制了现场草图。这份现场记录图中有三处错误:
①、现场图南北两端地名方位标注错误
②、现场图中两事故车辆标注错误,A车标注成B车。
③、两车发生碰撞的瞬间在路面上的侧滑印及两车在路面的接触点标注错误
2、更正现场图
在我们提出现场图有误之后,李*军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复查,之后更正了错误,并作了备注。我们以为改正了就没事了,我们做梦都没有想到,李*军居然又改了回去!而且作了技术性的调整,这样就成了——
3、三变现场图
就在我们签字后的第三天,李*军通知我们去拿检验鉴定结论,在签收的时候我们发现,他们已予更正、我们补签姓名后的那份现场图竟然又发生了变化——北端又变成南端、A车又变成B车、刘*先又变成杨*凌?!为什么……?
2017年12月18日,澧县交警大队向我们宣布送达了澧公交认字【2017】第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以刘*先驾车会车占道为由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杨*凌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这是一个与真实事实完全颠倒的责任认定!(王华、李晓军绘制的现场图一是错误之处太多,二者是一份不具法律效应的现场图,所以不予采信)
于是,我们向常德市交管局提起了复核,常德市交管局受理后,以《认定书》事实不清为由依法撤销了澧公交认字【2017】第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澧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后再次认定事故责任。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规定,澧县大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制作《认定书》,但是,在法定十日期限过后的第二天,澧县交警大队才打来电话,要我们去领取《重新认定书》,在我们问及重新认定的责任时,李*军支支吾吾的告诉我们——刘*先、杨*凌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各打五十大板?
《糊涂官判审糊涂案》竟然在五星红旗飘扬的今天又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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