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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

投诉时间:2017-12-26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涉及单位: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我是新华大宗及004会员单位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一名受骗者。我在新华大宗的交易帐号:004900000007559,我的手机号:13978061316,邮箱:27343458@qq.com。我被浙江新华大宗原油骗348026.88元,经过前期与平台交涉,已退还25万,还有98026.88元尚未退还!希望国家职能部门能负起职责追究平台责任,也希望媒体能爆光该事件。

一、控诉对象:

1、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 EAC欧美中心D区14楼;电话:400-005-7333,传真:0571-87358313,总经理:杨宏森,邮编:310012,邮箱:service@hbot.cn))

2、会员单位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34937071T,成立时间:2015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云昕(同时也是深圳国金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47层,公司性质:股份制公司,电话:0755-33021342、0755-36901465、4006327966))

二、经过: 经过新华大宗业务员及托:蓉蓉(QQ号:2742227062)、新华大宗客服经理刘凯(QQ号:3329145697)、喊单老师金铭(QQ号:728328454)几个人轮翻洗脑,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我对股市波动的心理,层层设骗让我加入呱呱财经聊天室(呱呱号:481598)进行洗脑,让我的心理的防线慢慢瓦解。他们时不时晒一下交易赢利图(实际上都是在模拟盘上操作),经不住他们的轮翻诱惑(详见聊天记录),诱导我开户并承诺收益,我于2015年9月17日按他们的要求下把身份证正反面和农行借记卡拍照片在QQ上传给,在没有签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客服经理自己帮我违规开了户。户后,他们开始有组织地引诱、骗我跟着操作原油,我的恶梦开始。

按照他们的要求,在新华大宗客服(电话:4000057333)打电话时我只回答:是、知道、好的。然后他们的要求我先入金5万元激活帐户,他们说资金太少一开始慢慢带我小仓位操作,赚了点营头小利,我开始完全信任他们,后来喊单老师金铭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梭使我入金,加大资金投入,我按他们的要求前后共入金40万元,跟着喊单老师金铭操作原油。喊单老师金铭完全掌控我的买卖,故意让我买错方向,光2015年9月23日一晚上就让我爆仓亏空14万!喊单老师金铭让我反方向操作,反向喊单,逆势增仓,让我一步步慢慢亏损让他们抽红利!在我亏损的状态下,金铭更加疯狂让我不断入金,并许诺翻本赢利,层层设套让我不断加仓,亏损越来越大(详见聊天记录里的喊单记录截图),根据出入金查询:我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8日最后一笔操作,我总入金400,000元,出金51,973.12元,总共被骗损失348026.88元!(详见出入金查询单和平台交易记录)为了自身抽取的利益,让我继续去借朋友、套信用卡、贷款等方式筹钱进来入金继续翻本,巨大的亏损让我的精神几近达到崩溃的地步!开始反思前后发生的一切,才现在这些是个彻底的大骗局,是个无底洞!才现新华大宗交易平台原油现货交易基本上是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对赌!

根据商务部信息公开(商公开字[2016]1906号)回复:我部未收到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申请,未向其核发过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许可资质。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一直宣称公司是新华社旗下,是在国务院的指示下,由国家级正部级单位组织和发起的一个交易平台,也是现在在市场上唯一一个由国家层面发起推出的一个平台。而通过商务部的信息公开可以看出,该公司没有取得国家的现货经营资质就开展原油等非法现货交易,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证监信息公开[2016]517号)的回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国内的合法期货交易场所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我会未批准其他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期货交易。而浙江新华大宗一直打着合法的幌子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t+0方式及公开集中交易和未来交付及保证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形符合期货交易方式。按照证监会信息公开,浙江新华大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取得批复就公开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其性质属于证监办发111号文件中关于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编号:(2016)1160号、(2016)1220号)回复:我会机关未制作或获取中国建设银行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信息,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经查我会机关不存在。我会机关未制作或获取中国农业银行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004会员单位‘浙江腾荣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信息,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经查我会机关不存在。而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直宣称自己是银行第三方托管,实际上银行和公司并没有业务托管备案,被骗投资者入金的钱直接就汇到了公司的帐上,该公司涉嫌欺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公开的回复:我行未向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我行对依法审查批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你可自行查阅有关信息。进一步证明了并没有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宣称的资金第三方托管和支付。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信息公开(浙金融办信息公开[2016]229号)回复:截止目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规定,经我办备案的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全部交易品种为茅台、茶叶、香榧、松子、PTA。浙江省金融办信息公开(浙金融办信息公开[2016]164号)回复:我办不存在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取过夜费、手续费、点差等费用的审批和备案批文信息。信息公开可以看出,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金融办备案的交易品种没有原油等现货,该公司开展原油现货取得的非法所得应该追缴。

公安部刑侦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48种手段”第46条“金融交易诈骗”指出: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消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由此可以看出,公安部已经把网络现货定性为电信诈骗了。我还深刻地学习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种种信息表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非法开展原油等现货交易,涉嫌非法经营、非法所得、原油诈骗。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营秩序被打乱。希望国家及浙江省各公安、工商、证监局、金融办等各职能部门能对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过程发现的涉嫌非法经营、非法获利所得、原油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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