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政府篡改法院判决将农民集体逼上绝路
投诉时间:2017-12-18
事发地区:湖南省,邵阳市,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政府
我名范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家实施植树造林计划,新宁县政府在我组的林地上成立了国有金子岭林场(部分)。然而,金子岭林场在造林过程中违背了农、林双方签订的边界协议,越界造林,大面积地侵占了农民集体土地,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从那时起,柳源十组村民就连续不断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返还被占土地的请求,由于政府从中作祟,至今无果!
2013年,柳源村十组再次向新宁县人民政府提出收回金子岭林场已占土地的申请,新宁县人民政府受理了,并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处理决定。但这个处理决定因没有确定“山林界线”而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令其重作处理决定。详见[(2014)武法行初第53号第16页第17、18、21-22行]。
之后,我组又根据法院判决,强烈要求新宁县人民政府确定山林界线。新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4日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测,由县林业局工程师李某制图,再由柳源村十组、林场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正式确定了19966年的山林界线!(附图)。
2015年9月25日,新宁县人民政府不遵从林权界址自愿确定的原则,拒不采用林业工程师划定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山林界线(原件为红线,现存县处纠办),违反程序再次作出处理决定。篡改武冈法院的判决书,(把“确定山林界线”的主要证据偷换成2号小班的事实查明)(2号小班中的一处,是否案外人所有),详见[2015]10号处理决定书第2页第6、7、8、9、10、11行!
(2016)湘05行初125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跟武冈市人民法院基本一致,仍以新宁县人民政府“没有确定山林界线,主要证据不足,再次撤销了新宁县人民政府2015处理决定。(见该判决书15页、16、17、18、19行)。
堂堂新宁县人民政府,违反程序与民争利!将集体的林地强行变为国有,将老百姓逼上绝路了!耗费了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每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我们请求省政府责成新宁县人民政府返还国有金子岭林场侵占柳源村十组的林地;依法赔偿由于柳源村十组的一切经济损失!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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