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烟易地改造项目让我无家可归
投诉时间:2012-10-30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涉及单位: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兴发村9组的一位普通村民,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的孩子,我们全家人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百姓,原本我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是自2011年4月本人所住之地被湖南省中烟常德卷烟厂异地改造工程征用,用于建厂制造香烟,鼎城区政府的所作所为让我无家可归,更是让广大农民群众敢怒不敢言。
一、 常德市政府欺上瞒下骗取土地批文
湖南省中烟常德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被湖南省常德市政府定为重点工程、天字号工程、千亿工程,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常德市鼎城、武陵两区,我们分别是这两个区的村民。
该项目于2011年3月份被湖南省常德市政府全面启动。政府明确提出该项目必须在2012年4月10日前全部拆完。
湖南省政府分别发布了(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决定征收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262.6035亩和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640.1265亩;(2012)政国土字第9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武陵区护城乡仙源社区、南坪岗乡白马湖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528.2205亩和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地面积220.125亩;常德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常国土资函(2011)68号的批准先行用地函,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决定启动常德卷烟厂异地改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征收武陵区护城乡、南坪岗乡、河洑镇、河洑镇杨桥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483.9495亩。
其中(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的902.73亩(折合60.1820公顷)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常德市储备工业用地地块。常德市国土地资源储备中心决定启动常德卷烟厂异地改建项目,依据常德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月25日批准的先行用地函,将所谓的常德市储备工业用地地块变为常德卷烟厂易地改建项目用地。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而政府对(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文件确定的储备工业用地地块上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并没有完成,也没有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更谈不上对该地块实施了必要的前期开发,进而转为常德卷烟厂易地改建项目用地。显然湖南省政府企图想用此种方式来逃避上级审批。违规批准征收了60.1820公顷集体所有的土地。
常德市政府根据上述政府文件分别发布了5份征收土地公告,文件号分别为常政征土字(2011)57号、59号、78号,常政征土字(2012)2号、21号,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42.335公顷,这个数字仅仅是根据我们现有资料统计出来的征迁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根据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常德市人民政府为逃避上级审批,将常烟易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分期、分批进行上报,其行为显然是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而省政府对于常德市政府用分拆批地的方式申请用地,并未进行认真审查,客观上超越了自己审批权限。
其次,常德市政府所征收土地,系用作常烟易地改造,在申请用地时,常德市土地主管部门就同意将拟征收土地作为常德卷烟厂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这明显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的相关规定。在这个规定中,烟草项目被明确禁止供地。也就是说,常德市人民政府在明知烟草项目用地违法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用地预审,显然是错误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常德市相关部门的行为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补偿过低,我拒绝腾地,法院对我进行司法强拆,让我无家可归,露宿街头。
对于给予我们的补偿,根据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公示,我们的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鼎城区征地拆迁服务站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7)11号文件和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价服(2007)第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算,申请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06428元。如周边房屋价格相差十几倍,我认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违规批地及其适用的标准违法导致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上述补偿标准,拒绝腾地。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3月30日向我送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即常鼎国土资腾字(2012)第9号。我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法院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我对该判决不服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因我当时已经对(2011)政国土字第9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已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该案的审理,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却直接书面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2年国庆节前夕,法院执行局的人三番四次来到我家,逼着我签订不公平协议,并吵吵嚷嚷进行言语威胁,我母亲本来身体就不好,面对如此激烈的场面,精神上再也经不起这么强大的刺激,在国庆节期间不幸去世。虽然我母亲患病多年,但在我们悉心照料下还可以维持,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间接导致我母亲死亡其责任不可避免。母亲的去世让我们一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让我深感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冷酷无情。
在此次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及司法部门对我家房屋补偿种种不公平处理及审判导致我现在无家可归,露宿街头,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没有办法,只能到处上访,到处找相关政府部门反应我的不幸遭遇,请求政府领导能对我的问题给予重视,还我家园。
反映人:张家军
联系电话:13575205723
20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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