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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滥用职权 违法审批

投诉时间:2018-05-17

事发地区:湖南省,永州市,

涉及单位:江永县国土局

举报人:张少明,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永县人,身份证号码:4329251954xxxx0090,住江永县桃川镇太平街042号,电话:181xxxx1346。

被举报人:杨x文,男,江永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举报人:欧阳x平,男,江永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违法审批给杨x林、周x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和举报人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请求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现在实名举报江永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x文、副局长欧阳x平滥用职权,违法给杨x林、周x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严重行政机关的公务管理活动,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立案调查,严肃追究其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一、举报人依法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背景

1994年10月原举报人通过购买的方式在江永县桃川镇城东新区四香路65号获得了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面积618平方米,该土地用于修建私人住宅。举报人在政府的有关部门办理了09-9407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建批字第180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等手续并纳了各项费用。1995年1月2日举报人将该地的使用权作价35000元转让给杨x林,同时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交给了杨x林。转让后不久江永县人民政府为了照顾开发商零陵卷烟厂的利益,强制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故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办不出过户手续;杨x林见这种情形,害怕政府会从他手中将土地及相关证件收回,这样就会带来损失,就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退还给举报人,终止买卖协议。举报人由于当时一时拿不出35000元,承诺以后将钱还与杨x林,后将35000元转让款分三次退给了杨x林32000元,尚欠杨x林3000元;江永县人民政府1996年作出永政函(1996)8号《关于对张x雄等六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废止了举报人等六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并将所颁发的相关证件收回。

二、举报人的维权经过及政府补偿情况

由于举报人等6户被废止土地使用手续的人对政府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强烈不满,举报人等6户一直上访,直到2010年3月江永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x雄等六户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决定将已经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重新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出让部分土地给举报人等六户。

三、被举报人违法批准给杨x林、周x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及理由。

1、违法给杨x林办理2013-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8月8日在举报人未到场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举报人欧阳小平批准给不是原6户购地户的杨x林办理了永建批出字(2013)第0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2013-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违反了江永县人民政府江永政函(2010)15号《关于张x雄等六户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该意见明确权利救济的对象是“张x雄原六户购地户”,并不包括杨x林在内。

2、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的经过。

当举报人得知非法杨x林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举报人当然不服,于2014年7月7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江永县人民政府、江永县国土局给杨x林颂发的永建批出字(2013)第0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2013-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道县法院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道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举报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道县法院经过重审,2015年4月8日向举报人寄送(2015)道法行重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以本案先要进行民事诉讼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12月14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5)道法行重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8日举报人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27日举报人以所列被告诉讼主体不当,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8日作出(2016)湘11行终8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起诉,原判决视为撤销。

2016年9月,举报人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江永县人民政府给杨x林颂发的永建批出字(2013)第0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2013-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该院指定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经过审理,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湘1103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江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永建批出字(2013)第0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和2013-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

江永县人民政府不服该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11行终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举报人根据道县法院的裁定书,向江永县人民法院起诉维权的情况。

2015年11月26日举报人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杨x林将126.2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退还给举报人,此案法院开庭审理后长时间未做出判决。2016年9月21日举报人申请撤回起诉。

4、被举报人违法给周x福办理2016-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经过。

2016年2月23日,杨x林、雷华玉与买方周x福到江永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土地的过户登记。

5、认定被举报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理由。

收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11行终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举报人到江永县国土局,要求其履行判决,即注销江永县国土局为杨x林颁发的2013-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周x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江永县国土局却答复说杨x林的土地已经因过户了被注销了,拒绝注销周x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的审批人正是被举报人。由于被举报人的违法办理过户登记行为,导致举报人之后的两年维权之路付诸东流,也使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11行终163号《行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该宗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江永县国土资源局是被诉当事人,应当维持土地现状、冻结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不予任何人办理该宗土地的变更、改名、过户、抵押等土地登记手续;江永县国土资源局是案件的被告,参加了道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已经明知给杨x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重大争议, 且2014年11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但被举报人作为江永县国土资源局的一把手、二把手置法律于不顾,胆大妄为,仍然审核批准将举报人正在打官司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从杨x林的名下变更过户到周x福的名下,导致举报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现在周x福以自已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己经在举报人争议的土地上修建一栋四层房屋。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将正在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涉案土地秘密过户到周x福名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2015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上述两个法律条款均强制性规范,不得违反!作为江永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的杨建文、欧阳小平,主管不动产登记审批,知法犯法,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关系人杨x林、周x福办理土地登记,导致涉案土地客观上已经不能合法回归到举报人名下,严重危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给国家和举报人造成重大损失(该宗土地价值超过100万元),被举报人是审批人,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请求湖南省委巡视组责成江永县监察委员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涉及此案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被举报人的上级领导和下级工作人员)也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教育公职人员敬畏法律、遵纪守法、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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