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雨花区黎托乡粟塘村未按国家规定给予村民应享受的权益
投诉时间:2018-04-20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涉及单位:雨花区黎托乡粟塘村
上级领导:
本人杨恋,系粟塘村村民,户口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粟塘村,从出生起户口就未迁移变动过,我母亲是1991年生育的我,并于1997年取得独生子女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乡村文件,本应享受每年递增独生子女补助津贴,缺因村干部的不作为没有发放到位;我母亲于2008年离婚后,独自承担抚养义务,从2007年起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一直处于过渡阶段,我从读书毕业到现在已育有一子一女,户口均落户在本地,到2017年年底,我们才得以安置,但是分房也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我们不需要额外补贴,只想争取自身应有权益。
我母亲现在已年过半百,一生勤恳,却未享受国家关心照顾和《独生子女证》该享受的权益:没有购买医疗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征收土地后一没有土地维持温饱,二没有房子遮风避雨,三没有门面租金收入;现在完全没有经济来源,仅靠我上班维持一家的生活开销,入不敷出,已经到难以生存的地步了。请村领导依据《民法通则》第71、7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合理分房。《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长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第10条第3款规定,“分配集体利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夫妻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2/3人份额;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1/3人份额”。
本村将于2018年开启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模式,决定半边户的独生子女只享受半个人的待遇,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我要求和平等男性公民一样享受全额的股份。
请上级领导按照国家政策给我们应有的权益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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