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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润昌农商行董事长包庇下属违法犯罪

投诉时间:2017-12-18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涉及单位:山东银监会

一,2013年6月,山东冠县润昌农商行信贷员张建*等工作人员,在借贷人闫俊立不符合个人助业贷款发放条件、闫俊立完全不符合个人助业贷款抵押人条件的情况下,让与张金*,张清*亲戚关系和黄延*作为主贷人(2013.06.24张金*,审批四万九千元。2013.06.25张清*,审批四万九千元。2013.06.23黄延*审批四万九千八百元。),违法违规为闫俊*审批发放三笔冒名顶替贷款,没有按照银行的规章进行风险控制,更谈不上贷前、贷中、贷后的评估检查,也没有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造成贷款逾期,国有资产面临重大损失,且想嫁祸担保人。请纪委对以下事实进行查实,以下举报内容足以证明银行工作人员与用钱人闫俊*恶意串通:为了金钱和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纪,恶意串通、违法放贷、违法骗贷,设下圈套欺诈担保人,于情于理于法不容!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靠违法所得良心何安!三年来有理无处讲、有话无处说,举报告状如石沉大海,到银行几十趟连最起起码的担保贷款手续只字片纸也要不到,精神倍受折磨、人格强遭屈辱、身心受到强烈的伤害。

二、贷前调查对贷款条件没有进行核实、经营状况没有进行核实、还款能力没有严格评估、企业没有通过环评。对提供的虚假资料没有尽到审查审核的义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由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贷中审批环节隐瞒上级,骗取上级的审批,对申请支付合同没有进行检查核实,贷款去向不明,资金使用失控。有证明的凭证吗?有现场检查的照片吗?何以证明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连一个最起码的评判标准和风险管控意识都没有,这是出于什么动机,放贷就是走过场,企业没有进行真实的交易,何来还款来源,导致贷款用途成迷,借款人张金轩,张清虎,黄延海都不承认实际支用的贷款,请问银行,你把这款转到哪去了?循环贷款还款来源也是个谜,当事人去斜店支行调取了几十次,为什么不敢提供证据?

四、贷后管理没有进行严格的贷后检查,监测报告内容不实,借款人已经逾期,已经违背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不主张权利,依然任性地在担保人反复举报、更谈不上监测一说,工作失职造成更大的国有资产流失,贷款支用审批报告里明确写着:以建蔬菜大棚名义违法违规连续发放3笔冒名顶替贷款(用钱的人跟业务经理合谋串通好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最后一条最后一款 ⑺ 如果银行员工发现内外部欺诈或者试图欺诈的行为、以及使银行资产面临损失或严重风险的情况,银行员工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或者上级部门。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扣押或者隐匿银行员工提出的问题和扣押或者隐匿应提交更高管理层处理的信息和资料。

润昌农商行原本是人们心中值得信赖的银行,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规放贷,我们多次口头和实名举报,均没有得到书面回复,请纪检部门有所作为,给实名举报人回复处理意见,不按相关规定书面回复,我们将向总行及银监会实名举报和上访!

某民的贷款300万是某行长审批的,贷款发放到位,某民就跑了,这是赤裸裸的内外合伙骗取国家贷款,高月河不移交反而包庇纵容,你这样做对得起聊城市人大代表这个称号吗?高月河董事长你哪一点按照党章党程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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