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城管执法中投诉城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投诉时间:2010-05-08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涉及单位:
我是邵阳市洞口县的一位普通公民,在今天早晨也就是2010年5月7日早晨8点左右,我在菜场买菜将一台踏板摩托车停放在菜场马路边,没有按城管局的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也就是停在人行道上。结果我买菜出来摩托车不见了,开始我以为是被盗了,正要去报警,听路旁的行人说是让洞口城管执法大队的车拖走了。找到洞口城管大队工作人员说是要处罚200元。我当时没有接收处罚。下午15点我再次到洞口城管执法局,一位执法队长接见了我和其他群众,我问那位城管执法队长在我不知情的时候为什么把我的摩托车扣走,城管执法有哪条法律法规可以扣走老百姓的摩托车,扣走我的摩托车为什么不给我下达扣车通知书?那位执法队长回答我说:“城管执法难,扣走你的摩托车不可能让城管执法人员在扣车地点等你,只是给你的摩托车拍了照就可以走。”那位执法队长还说:“我可以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他们代表洞口县人民政府在执法。”先不说别的,首先我承认我摩托车乱停影响城市市容没错,我也愿意接收处罚。但是城管局在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我的摩托车扣走,不知道城管局是根据哪条城管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不要像那们执法队长说的是代表洞口县人民政府在执法,代表政府部门在执法没有错。但是洞口县人民政府不可能不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洞口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自己就先违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不能将我的摩托车在我不知情的前题下扣走。其次对我进行100元处罚,只是给我开了张100元非财政票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城管执法局对我进行的是100元行政处罚,那么就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那位城管执法人员没有给我做任何法律文书,只是给我开了张非财政票据。希望找有关政府部门反应,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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