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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三级法院系列重大枉法裁判案应当得到依法查究

投诉时间:2015-08-21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涉及单位: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

罗映红与周己中为非法敛财共同策划实施虚假前期物业管理

伪造印章、合同、诉状、证据假冒天诚公司恶意诉广大业主

——湖南省三级法院重大枉法裁判案应当得到依法查究

一、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发商罗映红与涉黑恶人员周己中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合伙伪造印章、合同、协议、诉状及大量证据,假冒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诚公司)名义恶意起诉孙芳等约300多户业主系列案,现已真相大白,大量真实合法有效的新证据和大量法律法规依据足以证明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关于本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严重枉法错误(详见21组新证据,已提交给雨花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并在多次庭审中得以质证确认),足以推翻湖南省高院关于孙芳案(2014)第125号再审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二、开发商罗映红自1999年开始售房以来,为规避业主监管非法敛财,采取不申报、不移交、不配合等多种不作为手段长期阻碍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多名业主证言、社区主任方燕平的短信等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2010年4月,罗映红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为借口,擅自对其售后十多年的非前期市场物业违法实施虚假前期小区物业管理,以此逃避其应向业主建设移交消防、安防、停车场、规划图等法定义务(有业主购房合同、协议、公证书、多名业主证言为据),长期侵占业主上交的配套设施费等资金数亿元,不但严重侵犯全体业主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因涉案物业区基础配套设施严重缺失,导致2000多户业主和社区居民数万人的生命财产时刻面临着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威胁,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第50条,《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7条、第19条、《刑法》第270条(涉嫌侵占罪)。再审判决凭空将其歪曲认定为“依法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袒护罗映红非法侵权侵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严重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三、2010年10月,开发商罗映红为逃避其应尽的多项法定义务,与涉黑恶人员周己中恶意串通,擅自在涉案物业出售10多年后,采取虚假招投标手段将周己中假冒的天诚公司非法逾期选聘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82条,其选聘行为严重虚假违法。再审判决凭空将其歪曲认定为“依法公开招投标选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严重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四、2010年12月,周己中与罗映红恶意串通,擅自采取私刻印章、冒名代签手段合伙伪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非法强加于毫不知情的全体业主。该合同严重虚假违法的理由:一是天诚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系周己中挂靠假冒(有天诚公司法人代表罗时辉与高桥大市场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原始谈话录音为据,已提交给长沙市中院)。二是天诚公司法人代表罗时辉和发展公司罗映红2人的签名系同一人笔迹,且均不是本人笔迹,系冒名代签。三是涉案合同、补充协议、民事起诉状上天诚公司印章均不相同,涉嫌私刻伪造。四是涉案合同收费价格擅自高于招投标中标价,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和其他竞标人利益。五是涉案合同无业主方签字认可,且全体业主在孙芳被起诉对涉案合同均不知情。六是涉案合同是作为签约主体周己中与罗映红双方合伙非法敛财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业主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七是前期物业服务费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且建设单位长期未向业主移交基础配套设施和规划图,业主依法没有缴费义务。八是涉案合同系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物业服务一并转委托合同。九是涉案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23条,《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第18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等明文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无效合同。再审判决采取偷换概念手段,断章取义歪曲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涉案虚假违法合同与“条例”、“解释”中所指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混为一谈,歪曲认定其合法有效和对业主有约束力,且擅自凭空判决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严重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五、周己中假冒天诚公司与发展公司罗映红的《补充协议》严重虚假违法:一是系私刻印章伪造(该协议上盖的“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涉案合同、民事起诉状上盖的天诚公司印章均不相同,现已发现4种不同版本),签约主体虚假。二是其落款的签约时间2011年4月12日与提交时间2011年4月8日相隔三年,不合情理。三是虚假原告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对《补充协议》举证质证,而在检察机关审查抗诉质疑一二审凭空判决的错误时突然冒出,明显暴露出办案法官有暗中指使虚假原告伪造补充协议的重大嫌疑,其目的是为了掩盖一、二审凭空判决的错误阻止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四是其擅自提价协议内容高于涉案合同价,更高于招投标中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未经依法鉴定,凭空认定其真实性;并故意颠倒其调价时间与协议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凭空编造“重大情势变更事由”歪曲认定其合法性,对抗检察抗诉,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六、天诚公司与业主方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向业主提供任何物业服务,且天诚公司法人代表罗时辉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对涉案物业管理内幕不知情”(有提交给长沙市中院的原始谈话录音为据)。违法管理涉案物业的不是天诚公司,而是周己中假冒天诚公司下属分公司名义违法设立的空壳冒牌高桥分公司。且高桥分公司也没有向业主提供日常物业服务,仅以单一局部垃圾清理假冒物业服务擅自定价凭空高价收费,并雇请涉黑无业人员采取上门威胁恐吓、在业主店门口和市场十字路口大量堆放垃圾、泼大粪、深夜电焊店门、断水断电等多种暴力侵害手段强迫业主缴费,广大业主深受其害,其中业主王桃升因受害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26条、第274条、第294条,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涉黑组织犯罪)。再审判决为袒护周己中以虚假物业服务和恶意诉讼实施的涉黑敛财,凭空认定“天诚公司作为涉案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场内业主物业开展了物业管理服务日常工作,履行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缺乏真实合法的证据证明,且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七、周己中假冒天诚公司提交的15份承诺书、3份临时清洁工《证明》、4份《情况说明》等大量主要证据,系周己中与罗映红2人采取私刻印章、冒名代签等手段合伙伪造;且罗映红还利用其人大代表身份和开发商经济实力蒙蔽拉拢高桥大市场警务站、工商所等基层部门负责人在其多份虚假证据上签字盖章(有多名业主证言、社区主任方燕平关于现场目睹其合伙弄虚作假的短信等及长沙市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合伙虚构案件事实。孙芳的代理律师曾向省高院提交了《申请依法鉴定报告》,再审法官担心假案真相败露拒不同意其合理合法诉求,未经依法鉴定片面采信其虚假证据枉法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的情形。

八、因本案相关主要证据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孙芳等多名受害业主曾多次向办案法院提交了《申请依法鉴定报告》、《提请法院调查取证报告》,而三级法院均未履行其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片面采信原告虚假证据枉法裁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五)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九、在办案法官枉法庇护下,周己中、罗映红采取伪造起诉状、合同、协议、证据等手段,长期假冒天诚公司相继恶意起诉业主约300多户。一是周己中提交给法院的数百份《民事起诉状》均无其法人代表罗时辉签名,上面所写罗时辉的电话0731-84306869实是周己中的座机号码。二是周己中无天诚公司授权委托书,却一直假冒天诚公司诉讼代理人长期进行恶意侵权诉讼活动。三是罗时辉向街道办事处领导反映“对以天诚公司名义起诉业主之事不知情,天诚公司没有收过涉案物业区业主一分钱物业服务费”(有提交给长沙市中院的原始谈话录音为据)。四是涉案《民事起诉状》上盖的“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印章原件完全不符,且现已发现其提交给法院的材料上所盖天诚公司的印章有4种不同版本,无疑是周己中私刻印章伪造起诉文书,假冒天诚公司恶意起诉。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办案法官对周己中长期假冒天诚公司恶意起诉业主之事均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滥用职权袒护和帮助其弄虚作假,完全按照其非法诉求和虚假证据枉法判决,其错误判决认定的诉讼文书、诉讼主体、合同纠纷案由和物业服务事实均虚假违法。同时,三级法院办案法官通过实施渎职枉法裁判、部分案件不通知被告业主到庭即违法缺席判决、不送达判决书即违法强制执行、冒充社区民警签名伪造送达文书(有虚假文书和被假冒民警王志勇的证言证实)、执行标的张冠李戴等手段,帮助周己中假冒天诚公司非法侵吞2000多户业主财产上千万元,且其判决结果大大超出周己中假冒天诚公司提出的非法诉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十一)项、第(十三)项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湖南省高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严重歪曲事实和法律,袒护和帮助恶意侵权诉讼,显失司法公正,且已产生恶性连锁反应(雨花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均简单复制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源源不断制造冤假错案约300多起),严重侵害2000多户业主合法权益,严重践踏人权与法律,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七种法定情形和最高法院关于应当再审改判的明文规定。同时,三级法院相关法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第399条第二款,涉嫌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因此,特请求上级领导专案查处湖南省三级法院相关法官涉嫌重大渎职枉法犯罪串案窝案,严厉惩治司法腐败,督办纠正其蓄意制造的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维护2000多户业主合法权益,不胜感谢。

此致

控告人:湖南高桥大市场受害业主

20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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